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和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提升我国云计算创新发展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决定联合组织实施2014年云计算工程。现将项目组织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坚持应用导向,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应用示范带动产业发展,通过管理和服务模式创新带动技术创新,衔接相关科技计划创新成果,支持云计算和大数据关键技术研发,提升公共云计算服务能力,促进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提升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化水平。
二、专项目标
紧密围绕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以及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求,通过组织实施一批示范效果突出、产业带动性强、推广潜力大的试点示范项目,充分发挥应用的牵引作用,突破云计算平台软件、大数据管理与分析等关键技术,形成一批满足市场需求的云计算和大数据处理系统解决方案,加强公共云计算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大数据应用水平。探索和建立有利于云计算发展的市场准入、服务采购和安全保障机制,推广应用安全可靠产品和解决方案,促进信息资源整合利用。
三、支持内容
重点支持公共云计算服务平台建设、基于云计算平台的大数据服务、云计算和大数据解决方案研发及推广项目。
(一)公共云计算服务平台建设
1、面向政务应用的公共云计算服务。支持第三方运营的云计算服务平台向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提供弹性计算、云存储、应用开发部署等云计算服务,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和开发利用。
具体要求:(1)云计算服务平台政府用户数超过10家,采购云计算服务年收入原则上不少于400万元,并承载基础数据资源库应用。(2)面向政府提供云计算服务平台,计算节点规模不少于1000个物理CPU,存储规模达到PB级,所用数据中心PUE(能耗指标)不高于1.5,云服务可用性不低于99.99%。(3)达到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
2、面向重点行业的公共云计算服务。支持企业面向金融、交通、医疗、电商、教育、工业等重点领域提供具有行业特点的云服务,提供弹性计算、云存储、应用开发部署、在线企业管理等公共云服务,开展C2B、柔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新模式的应用创新,构建云服务生态链。
具体要求:(1)行业企业用户达到300家以上或覆盖该行业30%以上的主要用户。(2)云服务可用性不低于99.99%,数据保护以及安全保障能力符合相关规定。(3)公共云服务平台所用数据中心PUE不高于1.5。
(二)基于云计算平台的大数据服务
鼓励若干骨干企业在云计算平台基础上,提出支撑大数据的新架构和新方法,建设处理数据量大、数据种类多、动态性强、实时性高、能够支撑多种应用的大数据处理平台,在社会管理、电子商务、信息服务、金融、交通物流、医疗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开展大数据创新应用,提供大数据服务。优先支持基于跨领域(指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2个以上国民经济门类)数据开展比对分析和创新应用。
具体要求:(1)企业大数据平台数据总管理能力达到50PB以上,日数据分析能力达到400TB以上。(2)企业用户达到500家或个人用户达到千万级别。(3)大数据应用对自身或客户的营业收入增长贡献原则上不低于20%。
(三)云计算和大数据解决方案研发及推广
1、专有云通用解决方案研发及推广。自主研发具备弹性计算、弹性存储、服务计量等功能的云计算平台软件,形成完整的专有云通用解决方案,并在政务、电信、金融等行业得到应用。
具体要求:(1)突破异构虚拟化、海量分布式存储、大规模资源管理与调度、应用开发部署等关键技术。(2)具备3000计算节点以上系统管理能力,实际部署规模不小于200个计算节点,支持实时服务计量。(3)存储容量达到PB级别,系统可靠性不低于99.99%。
2、大数据解决方案研发及推广。面向金融、电信、新媒体、交通、教育等重点行业应用需求,研究大数据领域分析模型,研发支持海量多类数据检索、分析、展示的大数据处理系统。
具体要求:(1)突破大数据清洗、大规模数据仓库、人工智能分析、数据可视化等大数据关键技术。(2)数据总管理能力不低于20PB,支持表格、文件、对象及数据流等多模态数据的管理,支持高维度的数据检索和展示。(3)支持秒级的实时数据处理,日数据分析能力达到200TB以上。
3、数据中心关键装备研发及推广。研发软件定义网络(SDN)设备及控制软件、模块化数据中心和数据中心配套装备,实现规模部署。
具体要求:(1)SDN核心交换设备单台支持64Tbps容量以上。(2)模块化数据中心实现单机柜10KW以上的功率密度,平均PUE优于1.3。(3)数据中心配套装备具备对供电、制冷、网络等进行自动化监控的能力,实现节能30%以上,可靠性不低于99.99%。
四、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企业法人。在制定项目方案时,应实事求是,严格控制征地、新增建筑面积和投资规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具体编写要求参见附件。
(二)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需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111号)和本通知要求。申报单位应避免重复申报国家项目,并与相关项目做好衔接。未完成项目验收的云计算工程项目承担单位2014年不参与申报。
(三)各地应积极开展政府业务外包、政府数据公开和开发利用等试点示范工作,本工程重点支持此类重大应用示范项目(一般性小项目不受理),并优先支持利用安全可靠软硬件产品和已有公共云计算平台、非市场竞争领域项目。
(四)申报项目需有明确的用户单位。公共云计算服务平台项目、基于云计算平台的大数据服务项目由已批复云计算试点示范城市(北京市、上海市、杭州市、深圳市、西安市、哈尔滨市、无锡市)组织申报。云计算和大数据解决方案研发及推广项目在全国范围内申报。
五、申报程序
(一)各地方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局)对申报单位实施方案进行认真审查和遴选,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以下简称“四部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和金融机构直接向四部门申请,金融机构应取得监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二)北京市、上海市、杭州市、江苏省、深圳市、西安市、哈尔滨市申报项目不超过6个,其他省、市、自治区不超过2个。中央企业和金融机构每单位限1个。
(三)申报截止日期为2014年6月16日。请在截止日期前将申请文件七份(附电子版)统一报送四部门。
(四)四部门将按照相关程序组织评审,并将结合项目执行情况给予资金支持。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