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规范无线电频率使用行为,有效利用无线电频率资源,工信部日前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公布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主要确定了适用范围,完善了申请和审批程序,明确了许可证的内容,规范了无线电频率使用行为,完善了监督管理措施并明确了法律责任。《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和频率使用行为,有助于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无线电技术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办法》主要规定了如下内容:
(一)确定了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的频率使用许可事项,即:当事人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频率使用许可,以及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的活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许可。
(二)完善了申请和审批程序。《办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明确了频率使用许可条件,细化了频率使用许可的申请材料,包括使用频率申请书、申请人基本情况、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依法使用频率的承诺书等要求。同时,明确了许可申请的受理程序、审查程序、审查要求、发证事宜、许可期限,并规定了专家评审、国内国际协调等程序。
(三)明确了许可证的内容。《办法》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许可证由正文、特别规定事项、许可证使用须知、频率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组成。许可证正文应当载明频率使用人、所用频率、使用地域、业务用途、使用期限、使用率要求等事项。对临时使用、试验使用频率等特殊情形,可以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批准文件,与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
(四)规范了无线电频率使用行为。《办法》明确了使用频率应当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法》明确了频率使用人不得擅自转让频率使用权;如需要转让频率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提交转让协议、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依法使用的频率受到有害干扰的,可以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处理。
(五)完善了监督管理措施。按照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办法》强调了对频率使用的事中事后管理,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频率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了频率使用年度报告、违法行为举报处理等制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细化了撤销、注销频率使用许可的情形。
(六)明确了法律责任。为了确保《办法》有关制度得到落实,《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者擅自转让频率、违反许可证要求使用频率、伪造冒用许可证以及无线电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