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办〔2022〕96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29号)精神以及省政府大力发展政策性科创金融业务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真正为小微、科创等企业及“三农”发展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资扩股
持续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0〕52号)有关要求,落实资本金补充机制,达到文件规定的10亿元目标,增强市直管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代偿能力。
鼓励市直管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积极对接中原再担保集团,引入中原再担保集团战略投资,提高担保代偿能力,完善担保机制。
通过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整合现有市直管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由市财政部门统一集中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大资本补充力度,提升政府担保实力,增强普惠业务覆盖面,支持小微、科创等企业及“三农”发展。
二、加强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要会同市金融局,按照“减量增质”要求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源整合。各开发区、区县(市)要通过增资入股省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引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出台具体奖补政策等多种方式,确保实现担保业务全覆盖。
三、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拓展担保业务
根据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及接续政策措施,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并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鼓励加大对小微企业园企业、中原科技城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四转”企业等领域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
四、做优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
支持郑州农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理顺股东体制,增加国有董事席位,优化公司内控制度,不断扩大和提高信贷担保业务规模和服务质量。
支持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公司等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特色优势,增强担保资本实力,拓宽合作银行渠道,扩大业务专项授信规模,降低担保放大倍数,逐步达到监管要求。
五、完善公司管理体制
落实考核机制。严格落实我市现行的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规定,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主业,稳健经营发展。
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允许担保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拓展创新业务,提高代偿率容忍度到5%;对符合监管规定和程序要求的担保代偿业务原则上免予追责,激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支农支小担保业务的内生动力。
六、加强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
统筹整合现有财政资金,引导各大银行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提高担保公司授信。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不低于贷款余额20%的风险责任。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力度,适当降低保证金比例或免收保证金,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金流动性。
七、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郑州银行开展政策性科创金融业务
将郑州银行政策性科创金融业务纳入政府性担保体系,按照政府性担保体系建设有关政策给予支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郑州银行建立政策性科创金融业务“见贷即保、见保即贷”机制,与郑州银行开展线上化、批量化融资担保业务。
八、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及代偿分险力度
对于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的年度履约完成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给予担保费补贴,担保费补足至2%。
对支持小微、科创企业及“三农”等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及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市直管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发生代偿时,给予担保业务代偿金额20%的风险补偿。
取消担保余额300亿元的要求,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新增担保业务,市财政每年为市直管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在保余额增量部分给予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九、加强与再担保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
持续支持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与省再担保机构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开展增信补偿再担保业务合作备案,并参与由省再担保机构牵头推动的“总对总”合作业务,完善银行、再担保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