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2月1日起,绍兴市区开始实行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根据新规定,市区企业的排污权有效期限最长可为5年,交易指标由先前的两项扩展到4项。
早在2008年,绍兴市就出台了《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试行)》。截至2011年底,绍兴市区1164家单位持有排污许可证1320份(其中545家工业单位持有排污许可证555份),这些许可证在控制市区污染物排放总量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调动企业减排的积极性,绍兴市出台了《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新政策最重要的变化是,从今年2月1日起,市区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指标由原来的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两项扩展到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氨氮(NH3-N)和氮氧化物(NOX)4项。同时,新政策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规定排污权的有效期限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致,最长为5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5年规划年限同步。
新办法还明确了排污权的储备和调控制度,环保部门可储备一定的初始排污权指标,用于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的排污权指标和调控排污权交易市场。储备的排污权指标不超过绍兴市区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的5%。政府可对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权限内削减的排污权指标、闲置3年以上的排污权指标、新改扩项目取消后通过政府出让获得的排污权指标进行强制回购。对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迁出行政辖区的排污单位,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指标可由环保部门无偿收回,作为政府排污权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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