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立新增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电管 [2013] 53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中国长城互联网网络中心、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中国科技网网络中心。
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以下简称骨干直联点)作为国家重要通信枢纽,主要用于汇聚和疏通区域乃至全国网间通信流量,是我国互联网网间互联架构的顶层关键环节。建设好、管理好、利用好骨干直联点,关系到我国互联网网络安全、网络效率、产业布局及发展。面对当前我国互联网迅猛发展,网络数据快速增长,网络流量、流向及其产业布局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除现有北京、上海、广州三个骨干直联点外,在成都、武汉、西安、沈阳、南京、重庆、郑州增设七个新的骨干直联点,有利于改善我国互联网络性能,推动互联网产业向中西部聚集,是既利当前又利长远,既能推动行业发展又能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国家中心工作的重要举措。为了加快新增骨干直联点(以下简称新增点)设立工作,更好发挥新增点作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相结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遵循网络规模经济规律,紧紧围绕构建面向未来的安全高效、相互支撑、互为一体的互联网网间互联架构,强化科学规划,强化标准规范,强化依法管理,强化统筹协调,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做好新增点设立工作,为维护我国互联网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信息消费,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需求牵引。从改善网络性能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出发,统筹部署、分步实施,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骨干直联点的主渠道作用,推进安全高效互联进程;借鉴现有骨干直联点运行管理经验,发挥后发优势,不断提升骨干直联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辐射力和影响力。
改革创新。既要尊重互联网全程全网特性,维护网络统一性、完整性、先进性,也要转换观念,简政放权,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地方作用;要适应经济社会和互联网产业发展需求,把改革创新贯穿在新增点建设、管理和利用各关键环节,突出监督管理、服务模式创新。
统筹配套。准确把握影响新增点设立关键问题,统筹市场和政府、部省两级监管、建设和维护、当前和未来等诸多关系,找准定位,在充分调查、预测评估基础上,着重做好顶层设计;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营要求,做好网间通信质量监测、应急保障、安全运行维护保护及管理、网络信息安全等配套系统建设和维护管理,突出同步配套、整体协同推进。
安全稳妥。强化安全意识,将网络运行安全置于首位,切实做好设立方案设计,加强新增点安全评测、风险评估,把安全管理要求落实新增点设立的各个环节,做好安全保护、攻击防护和应急保障,突出统筹部署、规范有序推进;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做好相关方案论证、验收等工作,强化安全责任和考核,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狠抓安全管理,确保网络安全万无一失。
(三)主要目标
总体目标。新增点高效稳定运行,互联带宽扩容及时,网间通信安全畅通,各骨干直联点之间相互支撑、均衡协调、互为一体的全国互联网间通信格局基本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骨干直联点管理配套政策法规、管理手段、标准体系基本建立;长距离绕行迂回和非法第三方转接基本消除,网间通信质量基本达到国际水平;云计算、数据中心、内容服务等互联网产业呈现集群规模化发展态势,新增点所在地区互联网产业聚集能力、规模化发展水平明显提升。
近期目标。未来1到2年,完成新增七个骨干直联点的设立工作并投入运行;完成总共不少于700G的骨干网间互联,基本消除网间通信质量障碍;骨干网络节点升级改造全面完成,相关网间通信质量监测、应急保障、安全运行维护及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等配套系统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行;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初步建立,管理流程顺畅,基本满足新增点安全平稳运行需要。
二、具体任务
(一)尽快出台新增点鼓励扶持政策。相关省市通信管理局要尽快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并落实好地方鼓励扶持政策,在本意见下发后30日内出台当地新增点的扶持政策并报部。扶持政策应突出保障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及网间通信质量监测、应急保障、安全运行维护及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等配套管理系统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所需资金、场地、人员等,确保新增点设立顺利和未来安全高效运行;应重点鼓励互联单位在新增点互联并提高互联带宽规模,提高新增点网间流量疏通能力和枢纽地位;应鼓励相关互联单位加快网络节点升级改造、传输线路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调动相关各方参与新增点设立的积极性;要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注意对各互联单位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发挥好政策引导作用。
(二)及时签订新增点互联协议。各互联单位应抓紧协商,应在本意见下发后20日内向另一互联方提出各新增点互联需求,并在本意见下发后60日内形成互联协议和具体实施方案。各互联单位提出的互联需求、互联协议应及时报部并抄送相关省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在规定时间内互联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部将会同相关省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开展督促协调,确保各新增点实施进程。协调确定后的协议和方案,相关互联单位应抓紧组织实施。在互联协议和方案协商过程中,各互联单位要参照流量疏通区域划分(见附件)以及区域优先、全网疏通的功能定位,立足当地网络条件和周边网络调整进程以及相关产业未来三年发展需要,统筹规划,明确互联带宽、直联方式和时间节点,突出互联协议和方案的前瞻性、可操作性。
(三)抓紧制订新增点设立方案。相关省市通信管理局应牵头组织各互联单位当地分支机构,在本意见下发后60日内,研究提出新增点工程实施方案并报部。在方案制订过程中,各地通信管理局应按照确保安全、协调配套、适度超前、厉行节约的原则,统筹谋划,科学设计;要准确把握集中组网、分散组网技术及其管理特性,根据自身条件和管理方式,合理选择组网方式;要保障配套管理系统符合相关接口规范要求,能接入部互联网互联互通监测中心系统;要结合自身条件以及未来三年电信监管需求,因地制宜,明确具体任务、投资预算、时间进度和相关责任人等,着力提高设立方案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对地方通信管理局提出的新增点设立方案和组网方式,相关互联单位要予以支持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切实抓好新增点工程建设。各相关单位要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协同推进工程建设。相关省市通信管理局要牵头组织协调,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各互联双方做好具体工程建设、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相关互联单位作为直联点建设工程的实施主体,要着眼未来三年做好各新增点直联工程以及延伸到本网内配套管理系统工程的建设,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管理规定,鼓励利旧,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做好项目安排、工程预算,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对延误工程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电信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通报,必要时要依法追究具体负责人责任。
(五)做好新增点测试、试运行和联合调试。工程建设网络条件较为完善的新增点,应在本意见下发后6个月内开通互联链路;网络条件仍待完善的新增点,应根据各互联单位网络条件按照分类处理、抓紧完善、分步实施原则尽早开通互联链路。各新增点流量疏通应按照就近、高效、易于实现原则,先本地后逐步扩大到区域,并在本意见下发12个月内达到规划目标。新增各点功能测试、试运行由当地通信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各新增点统一联合调试由部统一组织,各互联单位应积极参与,并根据测试情况不断优化调整互联架构,争取在一年内形成负载合理、利用均衡、相互备份的骨干网间直联架构;具体测试标准及方法由部组织制定。
(六)做好骨干直联点运行维护。各互联单位应按照部相关规定,落实网间运行维护责任,定期协同分析网间通信质量,建立网间通信障碍处理制度;网间通信出现障碍的,互联双方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组织互联带宽扩容;出现互联带宽扩容争议要及时向电信监管部门反映,由电信监管部门依照程序协调和处理互联争议;对电信监管部门提出的协调处理意见,相关互联单位应认真执行。相关省市通信管理局要加强对新增点管理,督促相关互联单位落实部有关重要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和网络防护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要求,切实维护骨干新增点安全运行。
(七)发挥骨干直联点的辐射带动作用。骨干直联点具有快速疏通流量、信息高效通达的网络优势,有利于云计算、数据中心、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等互联网产业和视频、游戏、动漫等文化产业聚集发展。相关省市通信管理局应加强新增点对当地ICT产业发展辐射带动作用的宣传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献言献策,结合本地区位优势,推动互联网产业集群规模化发展;应按照有利于加快当地互联网产业发展进程的要求,积极探索骨干直联点利用的新方式、新方法、新途径,把设立新增点的比较优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从行业发展大局出发,强化社会责任,积极做好新增点设立工作。相关省市通信管理局应牵头组织各互联单位当地分支机构成立专门的工作组,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科学谋划,分工协调,着力推进,争取当地新增点早日设立并投入运行。各互联单位总部要成立专门工作组,指定专门部门组织协调相关分支机构,服从电信监管部门的管理,理顺内部管理流程,进一步增强和完善相关省级分支机构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积极做好新增点设立相关工作。各相关单位应尽快明确本单位新增点设立具体措施、工作任务、具体时间节点和责任人,并在本意见下发后一周内报部。
(二)落实配套管理要求。各相关单位要把握设立骨干直联点的技术特性,落实新增点相关配套管理要求。在新增点骨干直联路由宣告方式要继续按照现有骨干直联点方式执行,备份路由由各互联单位在现有骨干直联点中就近选择;经营性互联单位必须两两互联;各互联单位互联带宽规模不得低于规划疏通区域内当前网间忙时流量所需带宽,且当地主导经营性互联单位互联带宽最低不得少于50G;对非经营性互联单位提出互联要求,经营性互联单位必须予以配合;新增点试运行和正常运行期间,网间结算政策与京沪穗保持一致;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和教育网间为对等互联互不结算,其他互联单位与上述单位互联结算,本着公平公正、非歧视性原则,由双方按相关规定协商确定,未来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三)依法开展监管。相关通信管理局要严格依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等相关规章、政策及配套管理要求开展监管,要及时化解骨干直联点设立、互联带宽扩容争议,依法处置违规行为;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提升互联监管公信力和执行力;相关互联单位要依法开展网间互联设施建设,及时做好互联带宽扩容,自觉维护网间互联秩序,确保网间互联安全畅通。
(四)强化协同协作。对现有京、沪、穗三个骨干直联点,相关省市通信管理局要比照本意见加强管理,借鉴新增点设立经验,积极争取地方政策支持,抓紧完善相关配套监测管理系统。在新增点测试、试运行和联合调试过程中,各通信管理局应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本地互联网网间通信质量监测,如果出现异常或网间通信质量长期难以得到改善的,应及时向部反映,部将组织专家全面分析,并通知相关互联单位不断优化网间流量、流向,确保全国所有地区互联网网间通信质量同步改善。
(五)建立工作机制。为了确保新增点设立工作平稳顺利推进,部将在本意见下发之日起至各新增点投入正式运行期间,建立骨干直联点信息通报制度、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机制和工作人员联络制度,反映各新增点设立进展情况、交流经验,及时编写信息通报,协调处理新增点建设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加快直联点设立进程,出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并组织专家论证解决。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向部上报相关材料,及时反映新增点设立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交流新增点设立的好经验、好做法,协同做好新增点设立工作。
以前有关骨干直联点管理要求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