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发展,根据《郑州市国家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郑政文〔2011〕206号),设立郑州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引导企业开展信息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支持采用信息技术提升改造传统产业、为两化融合提供信息技术咨询的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培育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和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共同管理。市信息办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项目计划的下达,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择优支持、讲究实效、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专项资金安排的重点以每年发布的《郑州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专项资金项目指南》为准。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有关部门在本市开展的两化融合试点示范;
二、生产制造智能化。企业集成应用CAD、CAM、CAE、PDM/PLM等技术,实现智能化研发和设计的建设项目;利用计算机辅助制造技术和工业过程控制技术实现对产品制造过程的自动控制和柔性化管理的建设项目;
三、经营管理信息化。企业运用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实施物资管理、购储运、设备管控、财务管理、供应链管理等信息化建设项目;
四、工业产品数字化。电子商务应用创新应用项目,现代物流信息化建设项目,应用信息技术实现节能减排、实施循环经济项目;
五、企业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以及园区或基地信息化建设应用项目;
六、为两化融合提供支撑的生产性服务业。支持工业软件、嵌入式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的开发与应用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和数字内容服务建设项目;云计算、物联网、无线宽带通信、新一代互联网技术、空间及网络地理信息等战略性新型产业领域项目;
七、对本市被列入国家、省支持的两化融合类项目配套;
八、由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两化融合项目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配套等方式安排使用。单个支持项目原则上不超过400万元。
(一)无偿资助方式,主要支持以单位自有资金投入为主的项目,其承担单位需有等额以上的自筹资金,财政按照不超过项目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方式,主要支持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财政按照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
(三)配套方式,主要支持国家、省级要求市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配套资金不超过上级安排项目资金总额。
第七条 对已通过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扶持。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单位需具有良好的信息化基础,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并拥有较强的两化融合人才队伍;
(三)申报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良好的财税信用;申报单位属企业性质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0万元,注册时间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申报项目有详细的资金概算和确定的资金来源;
(四)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符合全市两化融合发展总体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五)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对地方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立项批复或备案表;
(二)郑州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注册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市级以上部门(含市级)颁发的科研成果证书、专利证书、产品认证证书、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六)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复印件);
(七)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近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八)资金概算和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九)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承诺书。
以上材料中的资质证书、贷款合同等在项目上报时应提供原件,由各县(市)、区工信和财政部门审查后予以退回;市属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审查。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市信息办根据国家、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市年度重点工作安排,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确定发布年度《郑州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同时下发申报通知。
第十一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按属地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预审并汇总后,联合行文向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申报;市直单位直接向市信息办、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审查:
(一)项目初审。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内容包括:形式审查、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申请单位承担能力以及项目申报是否符合资助要求。
(二)项目评审。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的进行评估,提出评审意见,包括专业审查、财务分析、项目答辩、专家评议等程序。
(三)项目审定。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根据经费申请、财政预算及项目实施情况和进度提出经费安排建议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纳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市信息办、市财政局签订《郑州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单位在建设周期内只能承担1个项目;已支持项目未完成结题验收的,不得再次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和软件购置费、技术转让费、培训费、劳务和委托业务费、方案设计费、中试费、监理费、咨询费等。上述费用,凡国家有支出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项目资金后,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签订的《郑州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项目完成时间后1个月内,向市信息办、市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郑州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以及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要求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达到的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等做出客观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郑州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申请文件;
(三)项目总结报告;
1.项目承担单位简介及信息化建设综述;
2.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提供专项资金单独建账使用明细以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3. 项目实施情况(含项目提出背景、组织领导及施工人员情况、项目实施进度与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市场销售及产业化情况、推广应用情况);
4.项目收益情况(含成本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社会效益分析);
5.获得评价(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各类成果、奖励、专利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意见、专家鉴定、政府扶持推广的文件等复印件);
6.项目资金决算表及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图片及数据;
7.今后发展思路和改进措施;
8.小结。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时组建验收专家组,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聘请技术、经济、财务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通过听取项目承担单位汇报、现场检查或演示、审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实施中的问题提出质询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资料数据,独立负责的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完毕后,对于合格项目,市信息办、市财政局将联合向项目承担单位下发《郑州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意见书》;对于不合格项目,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取消其2年的申报资格。
第七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付诸实施的项目,市信息办、市财政局对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与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每季度后15日内,向市信息办、市财政局报送一次项目进展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行项目库和绩效评价制度。对所有申报的项目列入项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进行跟踪培育;对资助的项目,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对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效果等进行监督和检查,考评结果将作为今后申请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3-5年的申报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企业或机构,市财政将收回项目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依法处理,该项目单位今后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会制度和纪律,执行项目合同,建立专账制度,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信息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