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信息化工作进程,根据《郑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83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工作的意见》(郑政〔2009〕32号),设立郑州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和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市信息办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项目计划的下达,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和检查。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以无偿资助和配套奖励等形式,对符合国家政策和我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的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项目进行支持。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择优支持、讲究实效、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资金安排的重点以每年发布的《郑州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为准。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信息化建设类项目:
1.国家、省以及市有关部门在本市开展的信息化应用试点示范项目;
2.本市具有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的信息化重点建设项目;
3.引导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开发和利用,支持信息资源目录和交换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4.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的信息技术项目;
5.信息安全以及重点行业信息化应用、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及信息化支撑体系建设项目;
6.本市跨部门、跨领域的信息化政策法规研究,发展规划、标准制定及重大项目调研论证等。
(二)信息产业类项目:
1.符合我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具有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的信息化工程试点示范项目;
2.为形成产业集群而实施的信息产业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专业孵化器建设项目;
3.包括集成电路、计算机、通信、网络、数字视听、新型元器件等领域的电子信息制造业产品项目;
4.包括基础软件、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5.用于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市级财政配套支持的产业项目;
6.对软件企业通过相关标准认证的奖励。
(三)由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信息化项目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和奖励配套等方式安排使用。每个单位每年度只能申报1个项目;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未完成验收前的单位,不得再次申报项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政府财政资金支持。
(一)无偿资助:
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于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项目承担单位需有等额以上的自筹资金。
(二)配套奖励:
1.对获得本年度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类信息化项目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国家资助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于国家、省级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不超过上级安排项目资金总额;
3.对软件及信息服务企业获得CMM/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五级50万元,四级40万元,三级30万元,二级20万元,已享受低级别奖励再通过高级别认定的,以高级别标准予以级差奖励。对获得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O27001/BS7799)认证和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信息化建设类项目申报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事业及企业单位;
2.申报项目的行政单位需领导重视、组织到位、制度健全;
3.申报项目的事业单位需具有良好的信息化基础,资源配置能满足信息化应用的需要;
4.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连续2年实现盈利;
5.申报单位在国家、省、市同行业及同领域具有较大的示范作用或试验效应;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信息产业类项目申报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入郑州市信息产业行业管理体系的企事业单位;
2.主要从事信息产品、软件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在研究与开发领域取得市级以上(含市级)科研成果,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必要的研发、生产设备;
3.申报单位产权明晰,管理规范,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水平,连续2年实现盈利;
4.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上年度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
5.申报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注册时间不得少于2年;
6.申报项目有详细的资金概算和确定的资金来源;
7.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郑州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立项批复或备案表;
(三)郑州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注册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市级以上部门(含市级)颁发的科研成果证书、专利证书、产品认证证书、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六)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复印件);
(七)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近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八)资金概算和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资质证书、贷款合同等在项目上报时应提供原件,由各县(市)、区信息化和财政部门审查后予以退回;市属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市信息办根据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确定发布年度《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同时下发申报通知。
第十条 市直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直接向市信息办申报,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预审并汇总后,联合向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审查
(一)项目初审。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内容包括:形式审查、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申请单位承担能力以及项目申报是否符合资助要求。
(二)项目评审。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的进行评估,提出评审意见,包括专业审查、财务分析、项目答辩、专家评议等程序。
(三)项目审定。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根据经费申请、财政预算及项目实施情况和进度提出经费安排建议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对通过审查的项目,由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郑州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书》,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和软件购置费、技术转让费、培训费、劳务和委托业务费、方案设计费、中试费、监理费、咨询费等。上述费用,凡国家有支出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项目资金后,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市信息办、市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以《郑州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以及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要求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达到的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等做出客观评价。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郑州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申请文件;
(三)项目总结报告;
1.项目承担单位简介及信息化建设综述;
2.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明细以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3.项目实施情况(含项目提出背景、组织领导及施工人员情况、项目实施进度与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市场销售及产业化情况、推广应用情况);
4.项目收益情况(含成本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社会效益分析);
5.获得评价(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各类成果、奖励、专利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意见、专家鉴定、政府扶持推广的文件等复印件);
6.今后发展思路和改进措施;
7.小结。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时组建验收专家组,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聘请技术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通过听取项目承担单位汇报、现场检查或演示、审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实施中的问题提出质询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资料数据,提出验收意见和结论。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完毕后,对于合格项目,市信息办、市财政局将联合向项目承担单位下发《郑州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意见书》;对于不合格项目,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取消其2年的申报资格。
第八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条 对付诸实施的项目,市信息办、市财政局对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会制度和纪律,执行项目合同,建立专账制度,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3年的申报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单位,市财政将收回项目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依法处理,该单位今后5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市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郑财办企〔2009〕14号)和《郑州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郑信办〔201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