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业余无线电活动的开展,根据《河南省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河南省境内设置、使用的业余无线电台和业余无线电台操作人,均在本细则管理范围内。
本细则所指的业余电台,是指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以通信实验为目的,使用自制或购置的通信器材,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的无线电通信的电台,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确定的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所需的发信机、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第三条河南省无线电协会在河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无委办)的领导下,负责全省业余电台操作技术能力测试考试和验证工作;负责组织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测试验证信息的统计、上报和发布;《业余电台操作证书》的印制发放以及对全省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技术指导。
第四条业余电台的设立、撤消和应用范围,应按国家、省业余电台管理法规合法进行。
第二章 培训
第五条河南省无线电协会负责对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与无线电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余电台操作技术能力测试考前培训工作。
培训内容:
(一)、无线电管理相关法规;
(二)、无线电通信原理
(三)、业余电台通信实现方法和规范用语;
(四)、与业余电台相关的比赛和规则;
(五)、电磁兼容技术入射频干扰的预防和消除;
每次培训,由河南省无线电协会确定内容,委派专业讲师,会同培训点共同完成培训。
第六条培训一年组织两次,上半年在每年4月份第一个星期六,下半年在每年10月份最后一个星期六。
第七条每次培训完毕后,组织闭卷考试。其中,法律、法规的考试成绩作为每年验证的辅助证明。
第八条培训点由河南省无线电协会指定地点或委托机构确定。每年12月底,河南省无线电协会公布下一年度河南省业余无线电培训地点和委托培训地点的分布情况。协会以文件方式和协会网站两种方式公布。
第九条业余电台操作技术能力测试考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和操作技术:
(一)、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二)、无线电通信方法;
(三)、无线电通信原理;
(四)、与业余无线电台有关的安全防护技术;
(五)、电磁兼容技术入射频干扰的预防和消除;
考试的范围,以河南省无线电协会公布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条河南省无线电协会负责对原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颁发的《业余电台操作证书》进行换发。
换发时间从该实施细则发布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截止日期前,旧版《操作证书》仍可做设置、使用业余电台的操作技术能力的证明;截止日期以后,不再换发新版证书,持证人员如需新版证书,需要参加业余电台操作能力测试。
换发新证时,应参加河南省无线电协会组织的无线电法律法规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领取操作证书时,应签名遵守《河南省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自律公约》。
第十一条测试时间为每年4月份第一个星期六进行,报名截止时间为每年3月5日。
报名时,请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河南省无线电协会办公室或其委托机构报名,或在河南省无线电协会网站上报名。
报名截止后,十个工作日内,河南省无线电协会公布应考人员考场分布情况。
第十二条测试考点,由河南省无线电协会或由其委托的考点确定。每年12月份底,由河南省无线电协会以文件方式公布下一年度的考点和委托考点的分布情况,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三条考试前,由河南省无线电协会将考试题密封交至各考点。在考试开始前,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考题。考试完成后,考点将考题密封上交河南省无线电协会,由河南省无线电协会统一组织阅卷、评卷。
第十四条业余电台操作升级换证考试的报名工作,由河南省无线电协会及其委托机构承担。
各省辖市当地有委托机构的,在每年10月1日以后,到当地委托机构报名。报名时,出示身份证、电台执照、上一级别操作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当地没有委托机构的,在每年12月1日后,携带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河南省无线电协会办公室报名,或在协会网站上报名。
河南省无线电协会在5月1日前公布通过考试的人员名单。5月15日起,通过考试人员可到报名处,交回原级别操作证书换取新级别的操作证书。
第十五条申请业余电台呼号和执照,应持有河南省无线电协会颁发的《业余电台操作证书》,按《河南省业余电台管理实施方案》第二章、第四章的规定进行申请。
第十六条业余电台的使用范围,按《河南省业余电台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第三章执行。
第十七条业余电台的执照和呼号由河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核发。
第十八条 各级业余电台可使用的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功率、无线电调制方式,按《河南省业余无线电管理实施方案》第二章执行。
第十九条培训地点和考试地点,由河南省无线电协会根据报名人员分布情况确定考点。
第二十条培训和测试地点的机构应该具备的资格:
(一)、是河南省无线电协会的单位会员或下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合适的场地;
(三)、具有考试实施所需的监考、秩序人员;
(四)、考场负责人具有B级以上《业余电台操作证书》。
具备以上条件,并愿意组织业余无线电法律法规培训和业余电台操作技术能力测试的单位,可向河南省无线电协会提出设立培训点和考点的申请。
申请单位可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连同申请书一起提交至河南省无线电协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请后,河南省无线电协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回复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培训和考试期间,河南省无线电协会派专人到场,监督考场秩序和考试操作的合法性。如发生两次泄露试题、考场秩序混乱的情况,下年度取消考点资格。
第二十二条各项收费标准如下:
(一)、旧版《业余电台操作证书》换新版,收取工本费10元/每证;
(二)、业余电台操作证书每年的验证费,收取80元/每人;
(三)、培训费和业余电台技术能力测试考试费,收取120元/每人;
(四)、河南省无线电协会个人会员,验证费按60元/每人,培训和考试费按80元/每人收取。
第二十三条业余无线电操作人员操作电台要求:
(一)只准与业余电台联络并使用明语通信。
(二)语言、态度文明礼貌,通信联络简明扼要。
(三)在业余电台执照和业余电台等级操作证书核准的项目范围内进行操作。
(四)不准无业余电台执照和业余电台等级操作证书的人员上机操作。
(五)每十分钟报本方和对方呼号一次。
(六)严禁发布、传播违反法律或者公共道德的信息;
(七)不得作广告娱乐之用,不得在机上调笑、嘻闹。严禁从事商业或者其他营利活动;
(八)严禁阻碍其他无线电台通信;
(九)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严禁发布、传播有关国家、民族、时政、军事、宗教等信息。
(十一)严禁在业余电台上议论个人隐私以及国家和单位的秘密。
(十二)严禁擅自编制、使用呼号,严禁借用、盗用他人呼号。
第二十四条业余无线电台设置、操作人应当加强自律,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其工作内容,受河南省无线电协会的指导。
第二十五条业余无线电台通信应当记录电台日志。电台日志应当保留两年,供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河南省无线电协会及其委托机构检查。
电台日志应当记载通信时间、通信频率、通信模式、通信对象和电台操作人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业余无线电台设置、操作人应当履行寄发联络卡片等国际业余无线电领域公认的义务,并公开自己的有效通信地址。
第二十七条 业余电台在使用中,不得随意更改已经检测合格的配置,不得随意更改规定的工作频率,不得随意超级别使用功率。
第二十八条河南省无线电定向运动协会如申请作为河南省无线电协会的单位会员,可参加由河南省无线电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九条业余无线电的比赛、竞赛、各级演练、抢险及其他重大活动由河南省无线电协会统一安排。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河南省无线电协会的名义参加上述活动。
第三十条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购置的和自制的无线电收发设备,需经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申请呼号和执照。
购置和自制的无线电收发设备,在换发电台执照前,应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十一条业余电台在使用中,如违反法律,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国家和省、当地无线电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