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互联网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竞争是好事,没有竞争就没有动力,所谓“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竞争带来紧迫感,可以使企业居安思危图划未来发展之道。
然而,竞争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市场因竞争而欣欣向荣充满活力,另一方面,市场也可能因为一些竞争失范行为而陷入喧嚣无序。“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可以恰当地用来描述当下互联网行业竞争的态势。
作为行业组织,中国互联网协会一直积极致力于推动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通过制定和发布有关行业自律公约、规范、倡议书等,努力从自律层面引导互联网行业诚信服务、公平竞争,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公约和规范,积极受理和调解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纠纷。从2013年9月至今,中国互联网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共受理调解业界广泛关注的纠纷7起。
近距离观察企业竞争行为,分析参与调解企业的诉求,我们认为当前互联网企业竞争存在下列失范行为:
一是侵犯互联网用户权益。某些企业漠视用户知情权,如在无安装提示、未让用户自主选择是否安装的情况下,直接将软件装入用户系统,这种强制捆绑、静默安装行为,未明确说明软件功能,无安装协议,也没有征得用户同意。
二是限定或诱导用户使用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对其他互联网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或利用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干扰竞争对手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是利用自身平台优势指责其他竞争对手。互联网企业之间有了摩擦,往往会在自己具有媒体属性的网络平台上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发声,这种自话自说的宣传和表白,有失客观,难逃恶意炒作、商业诋毁之嫌。
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工信部2011年第20号令)、《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互联网终端安全服务自律公约》等多部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给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杂音和干扰,不但损害了互联网企业的声誉,也有损企业家的社会公众形象,百害而无一益。
相对传统行业,互联网行业无疑是后起之秀,如何面对行业竞争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考验着我们的智慧,也考量着互联网企业的道德水准。违法成本低、法律滞后技术发展等问题,需要互联网企业共同参与、群策群力推动和解决,而决不应该成为互联网企业非理性竞争、恶性竞争可以钻寻的“空子”。参与纠纷调解的互联网企业应加强自律意识,积极、善意协商,签署调解意见书,并认真执行调解意见,修正自身失范行为。而对于法院已经判决生效的判决,当事方更应及时履行法律义务。事实上,有些互联网企业并没有很好地履行法律义务和自己的承诺,我们对此表示关切。
截至2013年底,中国网民数量达6.18亿,手机用户规模达5亿,互联网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理性、有序的互联网竞争生态可以为消费者带来更多选择和更优质的服务,相反,则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互联网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作为消费者的网民最具发言权。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中国互联网协会欢迎和呼吁广大消费者对互联网行业的市场竞争行为进行监督,为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建言献策。
健康的市场环境有利于促进整个行业的可持续长远发展。营造良性、互信的市场竞争环境,遵从行业规则和商业道德,自觉抵制恶意竞争行为是每个互联网企业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它应作为企业家对社会的郑重承诺,融入自身和企业的价值观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