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和管理工作,促进我国软件产业集聚发展与创新提升,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中国软件名城创建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严格控制中国软件名城数量,确保中国软件名城创建的实效和质量,对通过评估的创建城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授予“中国软件名城”或“中国软件特色名城”称号,其中综合型中国软件名城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家。《办法》自2017年5月15日起实施。
《办法》提出了中国软件名城创建指标体系,即按照“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总量指标与分项指标相结合,科学性和可行性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实际和发展目标,从产业维度和城市维度进行设计,指导和评价中国软件名城创建。此外,还设置了两项控制性指标,即产业规模不低于1000亿元;产业发展速度不低于全国产业发展速度或者产业增量不低于全国产业增量的5%。
《办法》明确规定了申请中国软件名城的条件:一是城市及所属省级人民政府对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度重视,对开展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积极主动,明确专门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二是城市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能够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三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基础良好、规模较大,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程度较高,拥有若干全国知名度较高的骨干软件企业和若干全国市场占有率较高的软件产品,产业创新能力较强,国际化水平较高;四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带动效应明显,对拉动经济增长、促进就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以及促进城市管理和社会服务效率提升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对城市主题文化塑造及提升城市品牌效应具有重要影响;五是具有较为丰富的科技、教育、人才等资源条件和良好的城市人文环境,具有较为完善的适合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集聚发展的物理载体环境,产业基地园区、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情况良好。
对于软件名城的创建,《办法》规定,城市要积极利用中国软件名城平台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大数据、“互联网+”、信息安全、“双创”、“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并与其他创建活动紧密结合、协调一致、相互促进,加快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提升软件服务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能力。创建城市所属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对创建城市的指导协调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大力支持,督促创建城市实施好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方案,确保创建工作成效,工作进展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中国软件名城总体框架下,鼓励省级人民政府与创建城市联合选择软件产业集聚度较高的城市园区/区域,打造标志性的中国软件名城示范区,进一步提高中国软件名城工作的成果显示度和产业知名度。
此外,《办法》还对软件名城的监督管理和动态调整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将按照打分的方式对软件名城进行评估,对通过相应实地评估标准的两类中国软件名城,每两年进行一次动态评估。当某个特色型中国软件名城的产业规模指标超过了某个综合型中国软件名城时,前者“晋级”,后者“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