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审电子商务法草案,对比三审稿,四审稿再次加大了对平台强制“二选一”的惩戒力度,将罚款上限由三审稿的50万元,提至200万元。
最近两年,电商平台强制“二选一”事件频发。此前二审分组审议时,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呼吁,应对电商平台强制商家“二选一”现象作出规范。
“平台‘二选一’是一个长期困扰商家的问题”,十二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骞芳莉当时就提出,电子商务平台为了扩大规模,遏制竞争对手,对待其平台上的商家提出“二选一”的要求,并以搜索降权,取消资源位等手段,胁迫平台上的商家不得在其他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去年“6?18”,京东和阿里为“二选一”爆发口水仗,“6?18”之后又曝出有关平台要求商家签订独家销售的消息,“这种做法使商家苦不堪言,损害了商家经营的自主权,也损害了中国电子商务的整体形象”。
为此,三审稿增加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否则可处以20万元至50万元罚款。
四审稿在上述基础上,明确提出,电商平台经营者如果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至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至200万元罚款。
此外,三审后,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适用电子商务法。据此,四审稿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