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布《河南省电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草案共分总则、规划与建设、电信市场、用户权益保护、电信安全、法律责任6章,共59条。明确规定,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均适用该条例,条例所调整的范围包括传统电信和基于互联网的新型信息通信。
草案规定,电信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电信设施、危害电信设施安全,不得阻止或妨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小区电信交接间是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用户双方的责任分界点,电信交接间土木工程由住宅建设方负责建设,配线箱或电缆交接箱由电信业务经营者建设。
草案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信普遍服务义务,加大对农村地区、贫困地区的电信设施规划和建设力度。电信用户享有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自由选择权,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允许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开放接入,不得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电信用户请求或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草案强调,电信业务经营者收集、使用电信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用户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电信服务协议的约定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草案还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