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半年多审查,在美国司法部和欧盟几乎同时无条件批准谷歌(微博)125亿美元收购摩托罗拉(微博)移动案3个月后,中国商务部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了这起并购案件,在最大的三个经济体开绿灯放行之后,这起企业并购案基本上已经尘埃落地。
而对这起案子,不少中国公众的第一反应就是:谷歌和摩托罗拉这两家美国企业之间的并购案,为什么会需要通过中国商务部审批?
其实,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是国际惯例,制定了反垄断法的世界主要国家基本上都实施了域外管辖制度,已有很多国家和地区将总部在国外的“真正的”外资企业之间的并购纳入反垄断审查行列。而且,各国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普遍奉行的原则是效果原则,即外国企业的行为对本国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
如同2009年我国商务部和工信部官员先后表态,要求当时必和必拓、力拓拟议中的合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一样,审批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移动本来是中国在反垄断域外管辖制度下天经地义的权利,而且此前已有多起外国企业之间的并购经过了中国政府的审批。
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移动在业界引起了谷歌可能垄断手机操作系统的担忧,中国商务部也认为,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移动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作为全世界最大的手机生产中心和销售市场,中国为此向谷歌行使审批权,实属天经地义,也于法有据。
也正因为如此,在谷歌向商务部作出承诺之后,商务部才同意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这起企业并购。根据公告,谷歌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谷歌应当在安卓平台方面以非歧视的方式对待所有原始设备制造商;本次交易后谷歌应当继续遵守摩托罗拉移动在摩托罗拉移动专利方面现有的公平、合理和非歧视义务;谷歌需委托独立的监督受托人对谷歌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等等。
当然,任何一个国家要在国境之外实施本国法律,必须具备足够的能力,否则不过是徒增笑柄而已,我国实施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的能力在于我们的进口能力。如果说出口的增长往往伴随着与进口国相关产业界、第三国同行之间摩擦的增长,那么,只要规模足够大,一般贸易进口的增长通常会给一个独立自主的进口国创造对外界施加影响的工具,这种影响甚至包括其国内法的域外管辖,这一点在竞争法规的域外管辖中体现得相当突出。
对于一个一般商品的进口大国(如美国)而言,要对一般竞争性商品生产商实施竞争法规管辖权相对容易。因为,为了将来能够继续在该国市场销售产品,大多数境外当事人都会接受处罚,他们在该国范围内一般也有子公司或财产可以用来执行竞争法判决。即使是对有限制竞争行为的外国人科以刑事处罚也并非十分困难的事情,这些因限制竞争而获罪的外国企业高层思考角度与一般刑事罪犯不同,为了未来能够自由出入该国,他们往往会选择自愿到该国接受监禁处罚。
正因为如此,数十年来,美国积累了不少关于反托拉斯法域外管辖问题的案件。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在判罚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大案中,涉及反托拉斯法域外管辖的案件占绝对多数。
我们无需追求美国那样霸道的行为方式,但是,充分利用扩大进口的机遇,制定、推行更符合我们利益的贸易规则,扩展我们的影响力,包括落实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这是完全必要也完全有可能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