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和技术角度上来说,我国金融信息化程度较高,能够支撑起目前数据集中、业务集中处理和跨行服务等多种服务。
不难看出,经过了近20年的发展,我国金融信息化建设经过金融电子化、数据集中化以及业务综合化后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能够满足当前各大金融机构的业务需求。然而,除去传统金融信息核心系统,在当前互联网的发展状态下,对于金融信息化的理解要扩展到渠道建设上来,即如何利用IT技术开辟出更多的业务模式,而这些业务模式的侧重点在于IT技术在电子银行、零售金融、营销等渠道上的发挥。
对比国外创新灵活的业务模式,体制和文化上差异成为影响我国金融信息化迸发创新活力的重要因素。国外健全的法律体系是保障金融信息化在稳步发展的重要方面,特别在金融机构需要借力信息技术实现更多在销售、营销等创新业务的突破的时候,完备的法规体系是不可或缺的政策保障和信任源泉。比如说,国外严格明确的个人信用体系形成制衡局面,使得金融机构在进行一些灵活的线上营销时能够能直接和安全。而由于国内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一来使得金融机构不能完全信任客户,而来使得客户之间无法相互信任,存在许多隐形安全问题,从而制约了互联网时代下金融零售的发展。
当前,互联网金融正在成为金融信息化的发展新方向,所以,要想国内金融行业能够在IT技术的带动下开拓更多创新和业务,必须建立一个更全方面的制度体系,在这个体系里对和金融信息化相关的诸如电子签名、电子证书的合法性和实效性有清晰界定,和对个人信用有明确记录。在这个健全的体系当中,我国金融信息化的新活力才有机会得到发挥和展现,在核心系统相对稳定的同时,帮助金融机构开辟出更多的渠道和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