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山西省信息化条例(草案)》的说明。该条例草案针对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作出规定。
山西省正处于建设资源型经济转型综改试验区的全面实施阶段,出台该条例将使全省信息化的统筹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目前,该条例草案从信息化发展的管理体制、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规范信息技术应用与服务、加强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对我省信息化发展提出要求。
条例在制定过程中注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条例草案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披露所采集的信息,不得非法将获取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不得非法获取信息。此外,条例草案还提出,公共服务机构和其他拥有公众信息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个人信息丢失、泄露、损毁和篡改。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信息接收者同意,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