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通信管理局近日修订并正式出台《海南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细化了工作目标,完善了合作原则与相关工作制度,明确了监督考核办法。这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海南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长效机制,推动共建共享取得新成效。
该《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共建共享工作目标,杜绝同地点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现象;实现新增铁塔(含美化塔)、杆路、基站、传输线路、管道、室内分布等电信基础资源的共建,实施已有通信铁塔、杆路、基站、传输线路、管道、室内分布等电信基础资源的共享;其他电信基础设施(包含天面、机房等支撑设施及电源等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比例逐年提高。
《办法》明确要求在已有铁塔同地点禁止新建铁塔、已有杆路同路由禁止新建杆路;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开放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并提出,铁塔、杆路的改造与扩建既可由所有权方承担相关费用、共享方以增加租金形式予以补偿,也可采用改造费用由共享方承担,产权以“谁出资,谁所有”原则确认,共同出资的部分按比例划分的方式进行。
《办法》要求各电信企业遵循友好协商原则按照相关要求签订共建共享合作框架协议。共建费用应按成本进行分摊,租用价格应以成本为基础,附加一定收益。共建电信基础设施由共建牵头方或者协商委托第三方进行维护,维护费用由各方按产权比例分摊。因市政建设等涉及共建共享电信基础设施改迁时,搬迁赔偿费用按所占资源进行分配,搬迁产生费用按所占资源比例进行分担。
此外,《办法》完善了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例会制度、信息报送及通报制度、争议协调与处理制度等相关工作制度,并将共建共享推进工作纳入企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干部考核范畴,明确要求将共建共享完成情况和考核结果纳入企业业绩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