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社会就进入到一个崭新的时代,人类越来越生活在一个被科学技术所环绕的时代,越来越离不开这些科学技术。显然,作为人类活动的一部分,治理腐败也离不开科学技术。
从最新反腐败实践来考察,我们发现,真正凸显科技手段作用的是电子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移动通信技术等,可合并简称为信息技术。这并不是说其他技术没有作用,而是这些技术使技术的作用得到显著提升。考察“金关工程”、“电子监察”、“制度+科技”、“网络反腐”、“微博反腐”、广州依靠“北斗定位系统”治理公车问题等创新实践都说明,背后所采用的、显著提升了科技作用的技术也就是上面提到的那些,而不是泛指所有的科技。
这些技术在治理腐败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广泛,从类型上来划分,可以分为:预防、惩治和教育作用。各地大量的创新实践主要凸显了预防作用,其中,通过监督权力及其运行以预防腐败,又是一个主要方面。但是,惩治和教育作用也越来越明显。例如,“金关工程”、金融反洗钱系统、税务系统、网络反腐,以及一些地方已经建立的“纪检监察办案系统”都发挥了明显的惩治作用。各地通过网络、移动通信平台在廉洁教育方面也有不少创新实践。
由此看来,用此前已经广泛使用的“电子监察”、“制度+科技”、“网络反腐”等提法或概念来概括我们上面提到的依靠科技治理腐败的实践,都具有这样那样的局限性。“电子监察”把技术局限在“电子”方面,把作用局限在“监督”上。至于“监察”概念,更带有强烈的深圳地域特色—深圳是全国唯一没有实施纪检监察“合署办公”改革的一个点,而该项创新又主要是由深圳监察局推动。
一般来说,使用“监督”比“监察”更规范。“制度+科技”比较笼统、目标指向也不明确,“网络反腐”其实主要是指网民通过网络平台举报腐败行为,而并非独立、完整的反腐活动,其本身就不够严谨和准确。有鉴于此,这里建议使用“科技治腐”概念来概括主要依靠信息技术等来治理腐败的各类创新实践活动。“治腐”是“治理腐败”的简称,其中的治理包括预防、惩治和教育等多方面作用。
有必要指出的是,科技在治理腐败方面的应用及其作用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非常重要的,在我国尤其如此。世界上少数国家和地区在信息技术大发展之前就已经取得了反腐败的成功,其中就包括亚洲的新加坡和我国香港。这些成功案例表明,科技似乎并没有那么必要。然而,我国的情况比较特殊,由此凸显了科技的必要性。我国最特殊的地方就是反腐败的制度、体制和机制—还存在不小的局限性,从而严重制约了反腐败成效。而近年来大量的“科技治腐”创新实践表明,科技手段往往可以弥补制度的缺陷,取得意想不到的治理效果。
对于“电子监察”、“制度+科技”、“网络反腐”等,最新的一个案例,即广州市依托“北斗定位系统”治理公车问题的创新实践,可以很好地说明技术的独到作用。广州在8000多辆公车上引入该技术后,首先是效果立竿见影。往常下班后、节假日空空荡荡的单位车库和大院又放满了公车,仅2012年一年减少的公车行使里程所节省的使用费就达4000多万元,已超过了安装系统的总费用。其次,之所以能立竿见影的唯一原因就是引入了以北斗定位系统为主的科技手段。第三,为什么该技术就能起到如此神奇的作用?分析表明,答案是肯定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该技术克服了监督信息上的不对称,甚至实现了监督信息的完美对称。
在明晰了这些基本问题之后,我们接下来要讨论的另外一些重要问题是:我国的“科技治腐”创新实践是不是已经发展得很好了?未来是否需要继续深化?如果需要深化,方向又是什么呢?影响创新的关键因素有哪些?这些问题同等重要。
在我看来,我国的科技治腐实践虽然属于世界首创,甚至是少有的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但还处于初期阶段,未来仍大有可为。这说明,不论是深圳、上海、青岛,还是广州,都不应该停步,而应当继续引领全国的创新不断走向深入。至于更多的地方,那当然更要大力创新,应该有信心超越那些暂时的领先者。
未来深化创新发展的方向或趋势应该是智能化。所谓智能化,是指:信息技术更广地引入腐败治理,且技术系统的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甚至完全替代人工。科技可以像人一样,甚至可以比人更有效地防控腐败。从人类治理腐败活动的全过程甚至从人类文明演进的历程来看,我们还可做出三个总体阶段的划分,即:全人工、技术化、智能化。在全人工阶段,所有工作都由人来完成,很少依靠技术。在技术化阶段,技术被快速引入进来,技术的作用日益凸显;之后,随着技术更广引入,技术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就将进入智能化阶段。网球比赛的裁判工作、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以及广州治理公车过程同样符合这三个阶段。
影响科技治腐及其智能化发展的关键因素主要是两个。首先当然是科技发展因素,其次是政治因素。在科技日新月异的时代,政治因素更成为一个瓶颈性因素。从各地科技治腐的创新实践来看,主要的困难不在于技术问题,在很多地方也不是资金问题,而是引入科技的阻力能否克服,部门利益能否触动,主要领导的决心是不是足够大。因此,政治因素值得创新实践的推动者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