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部门日前出台《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对零售出口企业在海关、检验检疫、税收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出台了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这一政策无疑打破了出口障碍的坚冰,对所有零售出口企业来说都是重大利好——
随着网络日益渗透到商务流通领域,跨境电子商务也更加普遍。而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与传统贸易方式差异较大,现行管理体制、政策、法规及现有环境条件已无法满足其发展要求。为了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零售出口企业喜迎利好
电子商务出口在交易方式、货物运输、支付结算等方面与传统贸易方式差异较大。现行有关政策已经不适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的需求
统计显示,2011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为1.6万亿元左右,2012年约为2万亿元,贸易规模增长速度较快。
然而,电子商务出口在交易方式、货物运输、支付结算等方面与传统贸易方式差异较大。现行有关政策已经不适应以邮寄、快件等形式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的需求,造成企业在海关、检验检疫、收付汇、税收等方面诸多不便。此次出台的《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具体措施。
据了解,目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分为企业对企业(即B2B)和企业对消费者(即B2C)的贸易模式。B2B模式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以广告和信息发布为主,成交和通关流程基本在线下完成,本质上仍属传统贸易,已纳入海关一般贸易统计。B2C模式下,我国企业直接面对国外消费者,以销售个人消费品为主,物流方面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其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目前大多未纳入海关登记。
六项措施剑指便捷高效
《意见》提出了6项具体措施。这些措施将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更加便捷、高效。
针对零售出口企业在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和收付汇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提出了6项具体措施。
为解决目前零售出口无法办理海关监管统计的问题,《意见》明确,将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新型监管模式建立以后,海关对经营主体的出口商品进行集中监管,并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降低报关费用。
《意见》明确,要实施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的便利措施。新的检验监管模式建立后,将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
当前,企业办理出口收汇存在困难,这主要是由于海关系统的报关主体为邮政或快递公司,外汇管理部门无法确认贸易和货物流的真实性。《意见》出台后,将允许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外汇账户,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意见》同时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
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普遍关心的出口退税办理难问题,《意见》明确,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
目前,部分企业在电子商务出口中不重视商业诚信,损害了我国企业的声誉,也对我国产品国际形象带来负面影响。对此,《意见》明确,有关部门将严肃查处商业欺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以不断加强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建设。
地方政府将出台配套措施
《意见》能否及时有效地贯彻落实,除了各部门尽快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之外,各地政府积极推动将起到关键作用
商务部外贸司、电子商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各地在贯彻《意见》过程中应注意把握好几个问题:
首先,各地制订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扩大出口的实施方案,并切实履行指导、督查和监管责任,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上报。
其次,要出台配套措施。各地有关部门在实施方案框架下,按照上级对口部门要求,施行与政策配套的海关、税务、检验检疫、外汇等监管措施和办法,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监管有效、保障得力。同时,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实现各地海关电子口岸与外汇、税务等当地部门系统对接。
此外,要综合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意见》要求,各地应积极引导经营主体坚持以质取胜,注重培育品牌;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建立涵盖经营主体和电子商务出口全流程的综合管理系统,实现商务、海关、国税、工商、检验检疫、外汇等部门信息共享;加强信用评价体系、商品质量监管体系、国际贸易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确保电子商务出口健康可持续发展。
商务部外贸司、电子商务司有关负责人强调,《意见》能否及时有效地贯彻落实,除了各部门尽快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之外,各地政府的积极推动将起到关键作用。
据了解,自《意见》发布之日起,将先在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试行上述政策。自2013年10月1日起,上述政策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