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近日下发。《通知》转发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支持政策,并提出6项具体措施解决在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和收付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今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将纳入海关统计,并有望申报出口退税享受税收优惠。
电子商务出口在交易方式、货物运输、支付结算等方面与传统贸易方式差异较大。现行管理体制、政策、法规及现有环境条件已无法满足其发展要求,主要问题集中在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和收付汇等方面。针对上述问题,《通知》提出了6项具体措施。一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主要用以解决目前零售出口无法办理海关监管统计的问题;二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无法办理检验检疫的问题;三是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主要用以解决企业目前办理出口收汇存在困难的问题; 四是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主要用以解决支付服务配套环节比较薄弱的问题;五是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 最后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主要用以解决信用体系和市场秩序有待改善的问题。
跨境电商脱胎于一种被称为“小额外贸”的外贸形式。这种形式在国内最早始于2005年,主要是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达成交易,通过PAYPAL等第三方支付方式进行支付。由于买家多为个人,交易产品量小、交易金额小,这类贸易当时主要通过DHL、联邦快运等快递方式完成运送,形成了一个区别于传统贸易流程的进出口交易方式。这种模式尤其让规模较小的进出口企业最为受益,显而易见的优势是减少了交易环节,但劣势是难于监管和规范。目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分为企业对企业(就是通常所说的B2B)和企业对消费者(就是B2C)的贸易模式,此次政策重点是直接产生交易的B2C模式。国家发改委的数据显示,2011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6万亿元,同比增长33%;2012年跨境交易额超过2万亿元,同比增长超过25%,增速远高于同期外贸增速。但同时,这类交易因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而此前大部分在海关登记之外。
《通知》提出的6大措施虽然从流程上考虑到了此类贸易的特点并进行了优化,但在具体实施中仍有待进一步细化。专家表示,目前的意见仍没有对贸易申报主体进行明确的界定,个人、贸易商或者工厂都可以,这涉及产品的回溯责任确定程度;对于一些高知识产权风险的产品没有特别确认……这些在其看来都是会在未来执行中影响贸易效率的不确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