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关于调整公用电信网网间结算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促进信息消费,激发市场竞争活力,推动电信发展成果更多惠及广大用户。
通知提出,自2014年1月1日起,不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用户相互发送短消息时,发送方归属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向接收方归属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支付结算费调整为0.01元/条;不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用户相互发送多媒体短消息时,发送方归属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向接收方归属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支付结算费调整为0.05元/条。
通知提出,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移动的移动用户(不含TD-SCDMA专用号段157、188用户)呼叫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移动用户时,中国移动应向被叫方归属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支付结算费仍维持0.06元/分钟;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移动用户呼叫中国移动的移动用户(不含TD-SCDMA专用号段157、188用户)时,主叫方归属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向中国移动支付结算费调整为0.04元/分钟;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移动用户相互呼叫时,双方仍按0.06元/分钟进行结算。对上述结算政策,通知明确,工信部将根据电信市场发展情况每两年评估一次并视情况适时调整。
通知明确,有关TD-SCDMA网间结算政策,继续执行《关于TD-SCDMA网络网间互联结算问题的通知》明确的非对称结算政策。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移动用户呼叫中国移动TD-SCDMA专用号段(157、188)用户时,主叫方归属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向中国移动支付结算费仍维持0.06元/分钟;中国移动TD-SCDMA专用号段(157、188)用户呼叫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移动用户时,中国移动向被叫方归属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支付结算费仍维持0.012元/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