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工信部门,高新区经发局、经开区企服中心、综保区(航空港区)经发局: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为进一步做好2013年上半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结合我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符合《河南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豫发改资源〔2007〕796号文)规定,新申报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2.在2011年上半年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复核认定)。
二、申报、审核程序
1.资源综合利用初审实行由企业申报,所在地县(市、区)工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市工信委负责组织初审。
2.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应向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河南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细则中第九条提供相关材料。
3.获得《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单位,因故变更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利用资源名称、工艺或技术等内容需换发认定证书的,应向本辖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认定管理办法》细则中第十七条提供相关材料。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对换证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市工信委,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三、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要及时通知辖区内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认真准备材料,积极进行申报,县(市、区)工信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及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工信委。
2.上半年受理各县(市、区)工信部门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3月20日。
3.申报企业需准备申报材料一式四份,采用A4规格,打印目录,按照要求,加封装订成册。
联 系 人: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处 赵剑伟
联系电话:67170052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