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自2011年起设立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并制订了《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原办法”)。专项资金政策执行一年来,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物联网产业的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2012年,在总结原有政策助推物联网发展的基础上,实施了修订后的《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2〕225号,下称“《暂行办法》”)。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方式
(一)进一步明确了支持方向和重点。
财政资金具有引导作用。该项专项资金政策将物联网的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标准研究与制订、应用示范与推广、公共服务平台等五大类的项目纳入支持范围,确定为支持重点。
1.技术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即物联网关健核心技术、共性技术以及重点产品研发和产业化项目。重点支持高端传感器、RFID(射频设别)、传感器网络和节点等感知技术和产品研发与产业化,传感器网络和节点技术研发与产业化,物联网通信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基础性架构和系统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和关健支撑技术研发与产业化。
2.应用示范项目。即以物联网应用的试点示范以及物联网应用示范区和产业基地建设等为主要内容的项目。重点支持智能工业、智能农业、智能城市、智能电网等应用示范项目以及生产性服务业智能化应用示范项目等。
3.标准研究与制订项目。即物联网的标准研究和制订项目。
重点支持标准体系研究、关键技术标准制定、编码标准制定和若干应用标准制定以及标准验证、测试和仿真等。
4.平台建设项目。即以推动物联网科技投融资、知识产权、产学研合作、信息共享、综合配套等为目的的物联网公共平台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公共技术和中介服务平台、物联网应用系统验证平台、统一标识管理与解析平台等。
(二)进一步完善了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政策通过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办法,以支持项目为主,同时注重发挥国家级物联网示范区的带动效应。对于纳入范围的几大类项目中,制定了年度项目指南并下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对申报项目通过专家评审进行择优支持。
除项目支持的方式外,为充分发挥国家级物联网示范区的引领和综合带动效应,按照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以重点领域的先导性应用为引领的物联网发展总体思路,《暂行办法》对原办法规定的支持方式进行了适当调整,由财政部商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定额分配示范区所在省(区、市),由地方统筹用于示范区建设、应用示范工程、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等,对国家级物联网创新示范区(即无锡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给予重点支持,以带动相关领域物联网核心技术的研发、标准研制和运营模式创新,为我国物联网实现在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大规模应用奠定基础。
按照修订后的《暂行办法》,2012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数量比2011年减少了40%,对重点领域支持的资金集中度达到了30%,充分体现了引领带动、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专项资金的管理体制
物联网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高度集成和综合运用,是一个跨学科、跨领域、跨行业的综合系统工程,因而专项资金政策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既有中央企业也有地方企业,既有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既有大型骨干企业也有中小型企业,既涉及东部发达地区又涉及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为此,《暂行办法》建立了严格的管理体制,确保实现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政策目标。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财政部负责资金管理,包括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项目管理,包括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以及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鉴于物联网涵盖计算机技术、现代通信技术、新材料技术、智能控制技术等前沿尖端技术,物联网项目审核的组织、管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要发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物联网技术、产业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暂行办法》强化了其在项目组织、管理和审核环节的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项目库,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或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提出年度项目和资金支持初步意见,由财政部审定,负责资金管理。这种管理体制的完善,充分发挥了两个部门各自的专业优势,一方面保证了专项资金支持的研发项目和产业化项目具备较高的技术含量、较强的技术创新性、先进实用的研究目标和技术指标、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应用示范项目具备一定的应用基础和集成创新性、较好的运营模式和良好的复制和推广价值,标准研究、制订及平台建设项目具备较强的标准研究、共性技术支撑及综合信息服务等条件;另一方面加强了部门间的横向制衡,有效约束权力运行,更好地保障了专项资金的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为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专项资金政策从项目申报到资金使用,制定了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一是各级财政部门与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是对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要按隶属关系向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项目完成后6个月内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暂行办法》对专项资金的项目审核和资金分配环节均增加了社会监督机制,要求两部门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拟支持项目后,向社会公示,接受全社会对财政政策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的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符合要求的项目,由财政部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在批复文件中注明信息反馈电话和邮箱。这些规定和要求,不仅强化了政策执行前期的监督力度,促进监督与管理的有机结合,而且促进专项资金政策的实施更加公开和透明。
《暂行办法》针对政策执行中的财务管理增加了信息反馈措施,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及财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反馈财政部。这项规定有助于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行为的监管和约束。
通过一系列监督检查措施,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财政部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财政部按照修订后的《暂行办法》,完成了2012年对国家级物联网创新示范区的专项资金定额分配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2012年物联网项目评审工作也已顺利完成,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的年度项目和资金支持已向社会公示完毕。
按照《暂行办法》,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后续绩效评价制度,分别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及其效果进行后续评价,并将评价结果适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建立绩效评价制度,旨在通过对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重点关注是否实现既定政策目标、资金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和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从而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更好地促进我国物联网产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