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商务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回应了2015年“一带一路”新发展以及自贸区建设等热点问题。
问:2015年是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开局之年,国内外广泛关注“一带一路”建设推进情况。有媒体希望介绍一下一季度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经贸合作的进展情况。
答:今年一季度,商务部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依托双边经贸联委会、混委会等机制,积极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合作,特别是积极开展贸易投资促进活动,深化与沿线国家贸易投资往来,取得了积极成效。
对外贸易方面,一季度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双边贸易额2360亿美元,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26%。其中,我国对沿线国家出口1445亿美元,增长10%,占我国出口总额的28%,大幅领先于整体出口增速;自沿线国家进口915亿美元,占我国进口总额的23.4%。其中,一季度广东省与沿线重点国家进出口总额278亿美元,同比增长6.5%,占同期广东省外贸总额的12.9%,增速高于全省9.6个百分点;出口151亿美元,同比增长21.4%,增速高于全省19个百分点。江苏省与沿线国家进出口总额为264亿美元,出口178亿美元,同比增长7%,高于全省平均水平4.9个百分点。浙江省与沿线国家进出口总额233.6亿美元,同比增长3.5%;出口194亿美元,占全省出口比重的31.8%,同比增长16%,对浙江出口增长的贡献率达到38%。上海市与沿线国家进出口总额为205.6亿美元,出口103亿美元,同比上升1.3%。福建省与沿线重点国家进出口总额为101亿美元,同比增长3.6%,增速高于全省2.7个百分点,占同期福建省进出口总额的26%,其中,出口65.6亿美元,同比增长21.4%,增速高于全省13.2个百分点。
利用外资方面,一季度“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57家,同比增长18.4%;实际投入外资金额16.8亿美元,其中蒙古、俄罗斯及中亚国家对华实际投资金额整体增长超过1倍,中东欧、西亚北非地区国家对华实际投资金额增长超过4倍。其中对广东省投资项目50个,同比增长6.4%;对福建省投资项目22个,同比增长100%。
对外投资方面,一季度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实现非金融类直接投资25.6亿美元,占同期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9.9%。其中位居前三位的国家地区分别为新加坡、印尼和老挝,分别投资5.7亿美元、3亿美元和2.6亿美元。一季度江苏省企业赴沿线国家投资项目数同比增长41%,协议投资额增长65.4%;广东省对沿线重点国家实际投资1.64亿美元,同比增长134.3%;浙江省在沿线国家投资总额为9.5亿美元,投资领域广泛,布局形势良好;福建省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实际投资新增13个项目,实际投资11亿美元,同比增长24.5倍。
对外承包工程方面,一季度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新签合同额152亿美元,完成营业额140亿美元,同比分别增加7.6%和10.3%。其中,浙江省企业在沿线33个国家完成工程营业额3.8亿美元,占比为27.6%,与2014年全年相比约提高了2.6个百分点。
此外,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发展势头也很好。目前,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有70多个在建合作区项目,建区企业基础设施投资超过80亿美元,将带动入区企业投资近100亿美元,预计年产值超过200亿美元,可为当地创造20万个就业机会。如泰国泰中罗勇工业园自开工建设以来,已实现产值37.5亿美元,向当地政府累计缴纳税收逾7000万美元,目前吸纳当地从业人员超3000人;柬埔寨西哈努克港经济特区借助柬埔寨服装行业在国际上享有较优惠贸易政策的有利条件,吸引中国超过50家纺织和轻工企业入驻,已成为柬埔寨重要的纺织轻工产品出口生产基地,为当地近万人解决了就业问题。
问: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印发了《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统一适用于4个自贸实验区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有媒体想了解这次出台的负面清单和上海2014年版负面清单开放度有何不同之处?
答:要了解此次制定的统一适用于4个自贸试验区的负面清单的开放度情况,一是可以与2014年版上海自贸试验区限制措施进行比较,二是可以和最新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版)》进行比较。前不久刚刚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版)》,大幅减少了对外商投资的限制,开放力度为历次修订之最。
与2014年版上海自贸试验区限制措施比较,这次出台的负面清单从139条缩减为122条;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版)》比较,同样进一步减少了限制性条款,扩大了很多开放领域。比如,取消了“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的“中方控股”要求;再如,不再要求“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能量型动力电池”外资比例不得超过50%。此外,在国务院刚刚发布的广东、福建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在现有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又分别明确了在CEPA和ECFA框架下,进一步扩大对港澳和台湾服务提供者开放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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