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填补了黑龙江省电信立法空白,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电信设施的公用基础设施属性,将有效规范电信设施建设,加强电信设施保护,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互联网+”战略的深入实施。
《条例》明确提出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不得破坏在建和已建的电信设施。对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电信管理机构或者相关电信设施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举报。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建立组织协调机构和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电信设施建设、管理、运行与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加强电信设施辐射知识宣传;将电信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
《条例》要求开放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用于基站建设。包括开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办高等院校等所属建筑物以及公路、铁路、桥梁、机场、车站、地铁、旅游景点、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为开展电信设施建设提供便利。其中公共机构和政府全额出资的企业所属建筑物以及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设施,应当无偿开放。
《条例》取消了移动基站建设事前环评。要求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在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前对电磁辐射进行检测,并对电磁辐射符合国家标准向社会作出承诺。检测结果应当在基站建设范围内公示,并向社会公布;承诺履行情况应当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
《条例》禁止物业服务企业乱收费。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小区业主应当配合电信设施建设,为电信设施建设单位进出居民小区进行电信设施建设提供便利,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除施工损坏补偿费以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条例》要求相关方做好配套电信设施建设,明确费用保障。要求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时应当将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电信间、设备间、移动通信基站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随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工程竣工后,组织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参与验收;属于商用楼宇、居民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还应当预先铺设入户光纤。移动通信基站以外的其他电信设施建设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条例》提出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区概念。要求市区内架空电信光(电)缆线路(含附属拉线),向两侧水平延伸0.5米,市区外架空电信光(电)缆线路,向两侧水平延伸一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市区内地下电信线路两侧水平延伸0.5米,市区外地下电信线路两侧水平延伸三米;水底电信线路两侧水平延伸五十米;内河港区内水底电信线路两侧水平延伸一百米。室外电信设备及配套设施向四至水平延伸一米。野外移动通信基站、机房、通信杆(塔)向四至水平延伸三米。
《条例》设置禁止实施危害或者损坏电信设施的行为。包括侵占、哄抢、破坏、盗窃电信设施或者擅自拆除电信设施;将未取得入网许可的设备接入电信网络,干扰或者中断正常通信;非法进入通信网络系统,或者擅自修改、删除通信网络系统数据;在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爆破、烧荒、焚烧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等;在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挖沙、采石、取土、挖沟、掘井、钻探,修建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向电信设施射击、抛掷物体;涂改、拆除或者损毁电信设施标志;攀爬通信杆(塔)或者在电信设施上附挂物体、拴系牲畜等危害或者损坏电信设施的行为。
《条例》要求产权方提供进场便利。电信设施产权人需要进入放置电信设施的场所进行电信设施维护和管理活动的,该场所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便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止、妨碍电信设施产权人进入放置电信设施的场所进行正常维护和管理。因阻挠、妨碍行为造成电信设施损毁、通信中断的,阻挠、妨碍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明确电信设施抢修“先施工、后报批”原则。电信设施产权人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电信设施抢修时,可以在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设施上先行施工,并及时通知市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补办审批手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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