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上午,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举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范》)发布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辛国斌出席会议,介绍了《管理规范》有关情况,并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陈因,交通运输部科技司司长庞松,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巡视员、副局长李江平,以及地方政府、行业和企业的代表、专家等回答了记者提问。发布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司长李东主持。
辛国斌指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是促进我国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重要管理文件,为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管理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对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及测试车辆、测试申请及审核、测试管理、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辛国斌强调,制定《管理规范》是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首先,道路测试是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和应用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其次,美、欧、日等已相继出台道路测试管理规范,我国如不抓紧制定相关规范,将会制约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最后,地方政府部门已开展大量工作,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奠定了基础。
《管理规范》规定,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时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等条件。
《管理规范》要求,测试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辆,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应符合: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测试主体需证明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等条件。
《管理规范》明确,测试车辆应当遵守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相关规定。未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上路行驶。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均应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依据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时间、测试路段和测试项目开展测试工作,并随车携带测试通知书、测试方案备查。
《管理规范》强调,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测试驾驶人进行处理。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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