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8月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即时通讯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共10条,对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的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根据规定要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工作,省级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工作。《规定》对通过即时通信工具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提出了明确管理要求。其中,针对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作出了需取得相应资质;需保护用户信息和公民隐私;需“后台实名”等规定。针对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开设公众账号作出了审核备案等规定。
按照该文件,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该文件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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