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支付宝、微信等各种电子软件为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泄露的困扰也时有发生,这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啦,它们将怎样影响你我的网络生活,又将如何为个人信息安全护航呢?小编现在就以下这10件事为大家普法,睁大眼睛看仔细咯!
一、使用网络实施诈骗,违法!
身为高三学生,本应全心备战高考,山西交城的两名高考生却动起歪心思,在网上卖起了高考答案。他们建立了一个QQ群,随即在群内发布高考试题答案代理商信息,以能买到答案为由,先后实施诈骗活动5次,涉案金额2万元。
针对使用网络实施诈骗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6条规定: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的网站、通讯群组。违反此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二、网上传授犯罪方法,违法!
一男子注册网店,谎称店铺做活动发红包,哄骗买家扫描二维码借此将木马植入手机,控制买家支付宝账户,然后使用支付宝里的钱消费。之后,该男子教网友利用木马程序盗取他人支付宝账户。
针对网上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6条规定: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传授犯罪方法的网站、通讯群组。违反此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三、网上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违法!
天津某住宅小区楼房内,一男子利用个人注册的网站进行非法销售各种类型的管制刀具、匕首,民警在其住宅内依法缴获各类管制刀具139把,同时查获其用于非法销售的作案工具及物品。
针对网上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6条规定: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的网站、通讯群组。违反此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四、设立自杀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违法!
网络上存在着这样一种群组,主要讨论自杀的方式,鼓吹、教唆他人集体自杀。群中有人留言觉得生活不如意、觉得自己无用、自卑,因而感到没有生存意义,甚至有人相约寻死日期。更有自杀经验的“过来人”详细描述整个自杀过程。
针对设立自杀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6条规定: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违反此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五、发送电子信息设置恶意程序,违法!
“你好,我是你的老同学XXX,上周我们同学聚会的相册链接在这里,快点进来看吧!”你是不是也收到过类似的短信或邮件?看似象征美好友情的链接点进去却是扣除话费甚至银行卡被盗刷的下场,正义君也很气愤啊......
针对发送电子信息设置恶意程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8条规定: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违反此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购买他人个人信息,违法!
某派出所民警上门突击检查一家小贷公司,在这家公司大厅的电脑里,民警发现一个名为“上门客户”的excel表格,表格内包含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经盘点,这些表格里的公民信息记录将近10万条,是在上海一商家处购买的,仅仅花了2000元钱。
针对购买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4条规定: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违反此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七、出售他人个人信息,违法!
“人肉搜索”,正义君也只是在电影上看到过,然而“人肉搜索”团队却是真实存在的。他们在网站上提供手机定位、住宿轨迹、银行征信、全家信息、个人名下财产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付费查询服务,接到订单后再与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贩子联络购买,非法获取、贩卖公民个人信息。
针对出售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4条规定: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违反此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八、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违法!
不久前,“勒索病毒”席卷全球,中国部分Windows操作系统用户遭受感染,影响巨大。这不禁让正义君想起2006年的“熊猫烧香”病毒,它在短短的两个多月内,不断入侵个人电脑、击溃数据系统,给上百万个人用户、网吧及企业局域网用户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最终病毒制作者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以4年有期徒刑,而侵入他人网络尚不构成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也有规定。
针对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7条规定: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违反本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九、网络运营者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违法!
招聘求职、共享单车、外卖叫餐……各式各样的网站和手机应用App为人们生活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在不知不觉间收集了大量的用户信息。某招聘网站的公司内部销售人员利用公司漏洞,私自非法出售十几万份简历,内容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住址等个人信息。
针对网络运营者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2条规定: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违反此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十、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违法!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加强,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深入,境外跨国企业及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数据出境日益频繁,其中可能涉及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我国政治军事安全、经济发展的重要数据,因此数据跨境转移的流动性安全问题受到威胁。
针对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37条规定: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违反本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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