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快递暂行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了一系列保障行业发展的制度措施,包括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办快递末端网点,按要求备案后无须办理营业执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采取多种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支持在大型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配套建设快件运输通道和接驳场所;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开展进出境快递业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推动实现便捷通关等。
立足于守住安全底线,《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安全制度,包括寄件人交寄快件和企业收寄快件应当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等。
《条例》完善了快递服务规则,细化无法投递、无法退回快件的处理规则和快件损失赔偿规则;专门规定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对于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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