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做出新的顶层规划。18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吹风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此进行了详解。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制度,是此次《意见》中明确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在吹风会上表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制度正在建立和完善当中。要同时充分发挥行业信用评价、市场化第三方评价、行业协会商会评价等作用。这主要是基于来自政府各部门的公共信用信息,以此为基础对企业信用状况作出评价。
连维良说,信用监管一个最重要的特点是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不同企业信用状况实行差别化监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是对企业分类的主要依据之一。他强调,信用评价的结果不直接用于失信惩戒。失信惩戒必须依照相关部门制定的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来进行,列入“黑名单”要依据相关办法,依据的是分领域的、规范和严格的程序。
“对于严重失信行为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失信行为,会采取十分严厉的惩戒措施,在一定时限内实施行业和市场禁入,有些要永久逐出市场。具体的办法现在正在组织制定。”连维良说。
根据《意见》要求,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失信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
连维良表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大幅提升失信成本的监管机制。失信代价过低、惩罚过轻、传播少是目前失信问题高发、频发、复发的重要原因。《意见》“对症下药”“靶向治理”,一是让失信者付出因失信记录广泛共享,因而有可能处处受限的成本。二是让失信者付出依法依规公示失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市场监督、舆论监督的成本。三是让涉及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失信者付出被列入“黑名单”,承受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的成本。四是让涉及极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与国计民生安全攸关领域的失信者付出在一定期限内甚至永远被实施行业禁入、逐出市场的成本。五是让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责任人付出依法依规被问责的成本。总之,要让监管长出“牙齿”,从根本上解决失信行为反复出现、易地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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