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电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通过立法形式明确了我省电信业发展应当遵循的合理布局、共建共享、畅通安全、便捷普惠的原则,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电信市场收费、商业性信息推送、个人信息安全等作出了规范,必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电信服务质量,更好地促进我省电信业高质量发展。在《条例》即将正式施行之际,本报就有关问题专访了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党组成员、一级巡视员孙力。
问:河南是经济大省,也是网络大省,电信业发展直接关系各行各业技术进步和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升,请您介绍一下制定《条例》的紧迫性、必要性。
孙力:信息通信业是国民经济增长的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近年来,我省信息通信业经济运行呈现快速发展趋势,经济运行总体良好,业务总量快速增长,5G投资持续加大,网络能力不断增强,用户规模持续扩大,融合业务加快发展,提速降费扎实推进,消费流量加速升级。今年前11个月,全省电信业务总量、全省移动电话用户总数、全省互联网用户总数等指标均居全国前列。
河南信息通信业的快速发展和信息通信技术的不断演进,极大地带动了关联产业发展,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全方位、多领域的通信和信息服务。电信已经不仅仅是人民群众日常通信联络的工具,而且成为支付结算、身份认证的重要载体,成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数字经济和经济社会信息化的有力支撑。
当前,全省信息通信业正按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着力将河南打造成全国最重要的信息通信枢纽和信息集散中心之一,郑州直联点已成为国家互联网网间互联架构的顶层关键节点;郑州、开封、洛阳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大大提升了河南国际互联网访问质量;在5G网络枢纽建设上,中国移动网络云郑州大区中心、中国联通5G核心网中部大区中心已在今年初步建成,承载服务了中部多个省份的5G网络业务。中国联通中原数据基地、中国移动(河南)数据中心等重点项目建设持续加快推进,打造全国一流的大数据产业中心。
随着信息通信业的迅猛发展,我省现有的行业监管法规制度已无法满足新形势新情况的现实需要,导致信息通信业线上线下运行法律责任模糊、基础电信设施的建设与保护工作薄弱等问题层出不穷。目前,全国已有江西、辽宁、湖南等省制定或修订了综合性的地方性电信法规,另有十几个省市出台了电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保护的专业性地方法规。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我省信息通信业发展,规范电信市场秩序,保护电信用户合法权益,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制定颁布《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问:电信立法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信息通信业发展,同时也事关用户权益保护,请介绍一下《条例》制定经过了哪些流程?
孙力:2017年,河南省委深改组要求尽快制定出台《河南省通信条例》。2018年,经省委同意,《条例》列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至2022年地方立法规划》提请审议项目。几年来,省人大财经委同省通信管理局积极开展《条例(草案)》的调研工作,先后到广东、海南、北京等地开展调研,深入了解我省信息通信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并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方式多次听取省直有关部门、基础电信企业、法律专家、高校学者的意见,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为避免职能混淆、职责不清,重点保护消费者的利益,2018年,省人大财经委两次召开专门会议,邀请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广播电视局、省通信管理局,逐条研究《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还请有关律师事务所履行社会公益义务,全程代表消费者参与立法论证工作。
2019年10月,再次向省委网信办、省政府办公厅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司法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广播电视局、大数据局、通信管理局、电力公司等单位征求意见,并通过河南省人大门户网站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提请审议稿)》。
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电信条例》,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我省是继江西、辽宁、湖南省之后,全国第四个完成地方电信行业立法的省份。多年来,在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大力支持下,我省信息通信业密切配合省人大开展行业立法工作,始终坚持科学立法、立法为民的思想,充分开展调研和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有效解决制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问题,明确权利责任,确保立法质量,切实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营造行业发展法治环境。
问:电信基础设施已经成为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基建”,《条例》在这方面有哪些内容及亮点?
孙力:《条例》共七章、六十三条,涵盖了电信规划建设、电信市场管理、用户权益保护、电信安全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始终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贯穿立法工作始终,在价值取向上以保护电信用户利益为导向,同时平衡各方利益,争取解决河南电信市场发展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
明确了省电信管理机构的职责。为了更好地落实政府机构职责,解决实践中省电信管理机构开展工作没有抓手的问题,《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省电信管理机构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监督管理职责。”有效延伸了省通信管理局的管理职能,切实加强了对我省信息通信行业的监督管理,对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确立电信基础设施的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属性。参照《“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以及辽宁省、江西省、四川省等地有关规定,《条例》在总则部分第六条规定:“电信基础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电信基础设施、危害电信基础设施安全,不得阻止或者妨碍依法进行的电信基础设施建设。”该规定凸显了《条例》加强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的决心,力求通过立法解决当前所存在网络覆盖不足、电信设施建设审批难、选址难、进场难、转供电改造难等问题,为全力推动5G时代的电信发展提供支持。
加大电信安全保障力度。《条例》第五章是电信安全保障,包括了电信网络安全和电信设施安全两个方面。在电信网络安全方面,《条例》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国家网络安全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加强电信网络安全保障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在电信设施安全方面,《条例》规定电信基础设施周围应当设定安全保护区,明确了严禁在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的行为,同时也列举了危害电信基础设施安全的禁止性行为,并规定了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法律后果。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关于电信设施安全保护的责任主体和对电信设施进行抢修时可能发生问题的解决办法,对于保障电信基础设施安全具有实践意义。
问: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信业务和群众日常生活已深度捆绑,由此也造成了诸如隐私泄露、电信诈骗等侵犯消费者利益现象,《条例》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孙力:《条例》立法过程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强化电信用户权益保护是立法的宗旨。为切实解决实践中群众关注的问题,保障电信用户的切身利益,《条例》将用户权益的保护作为重点进行规范。《条例》第四章为“用户权益保护”,利用专章就电信用户的服务选择权、商业性信息及骚扰电话、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投诉与申诉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在电信用户的自由选择权方面,《条例》确认了用户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对电信服务内容的自由选择权。其中,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电信用户享有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自由选择权,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民用建筑开发者、所有者应当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接入条件,不得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对此,《条例》第五十七条设定了罚则,对于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对民用建筑开发者或者所有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分别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在商业性信息及骚扰电话的问题上,《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电信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技术手段建设,提升识别和拦截能力,加大对商业性信息、垃圾信息和骚扰电话的治理力度。”
为有效遏制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层出不穷的现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规范主叫号码真实传送,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防范、打击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诈骗行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规范电信线路出租行为,不得擅自转接国际来话或者为非法网络电话、改号电话提供接入服务。”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规定,《条例》还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收集用户信息的限制、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等方面作出了严格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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