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促进郑州市人才引进,充分释放和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郑州市黄河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黄河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使用原则作出具体明确。《办法》要求,人才专项资金下达、拨付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擅自调整用途。
专项资金用于黄河人才计划各项政策实施
《办法》明确,人才专项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黄河人才计划各项政策的实施。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海内外高端人才、科技领军人才、产业骨干人才、青年人才、名师名医名家等专项支持资金和用于黄河人才计划的其他相关支出的资金。
人才专项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统筹安排。海内外高端人才支持专项(不含高端创业团队项目)、科技领军人才支持专项(不含创业领军团队和创新领军团队项目)、产业骨干人才支持专项、青年人才支持专项(不含购房补贴)、名师名医名家支持专项的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
海内外高端人才支持专项中的高端创业团队项目、科技领军人才支持专项中的创业领军团队和创新领军团队项目、人才住房保障政策的奖补资金由市级和开发区、区县(市)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
不得截留、挪用或擅自调整专项资金用途
关于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办法》明确,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相关政策确定奖补资金额度。业务主管部门因开展黄河人才计划产生的项目评审、培训等工作经费,需报市人才办同意。
人才专项资金下达、拨付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须调整的要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待批准后执行。
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开发区、区县 (市)要加强对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擅自调整用途。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人才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定期报告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在考核中发现项目进程有违反规定的,终止资助并收回全部或部分资助资金,3年内不再接受项目单位申报专项资金资助,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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