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日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或者虚假点赞、评论、转发、网页导航等,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或者检索结果排序、控制热搜或者精选等干预信息呈现,实施自我优待、不正当竞争、影响网络舆论或者规避监管。
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让数据造假门槛和成本快速降低。流量造假已形成完整且庞大的黑产业链,从各种网站、电商平台、生活服务平台,再到社交媒体,手段繁多、无处不在。这些虚假数据,如电视收视率、微博转发评论点赞量、淘宝店铺销售量等,不仅欺骗广告主,也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甚至会带来“逆淘汰”的不良效应,影响行业健康发展,需要对其规制和监督。
无论是引导流量还是制造流量,其背后都可能是专业的、公司化的团队在操作,特别要警惕流量造假与算法推荐的结合,用算法推荐营造“信息茧房”,用虚假流量渲染关注程度。虚假流量并非发生在互联网产业的个别细分领域,而是蔓延至整个互联网行业,不仅威胁着网络空间的安全,更与下游网络黑产中的多种违法犯罪、侵犯权益等行为裹挟在一起,对现实社会的安全与秩序也产生巨大危害。
互联网平台方面,需要不断完善判定恶意账号的安全策略,在识别和清理虚假流量的同时采取多种手段遏制新增虚假流量的产生。一方面,为了避免互联网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对平台数据造假现象持默许态度,国家应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对平台数据真实性进行评估、审核,防止注水数据危及数字经济。另一方面,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把参与数据造假的“刷手”列入失信黑名单,让其在网络空间寸步难行;把默许刷量的平台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形成“一次造假、长期受限”的压力机制,有助于从源头遏制刷量乱象。
由数据算法形成的流量洪流具有“反噬”能力,一旦被技术、商业、娱乐等行业资本过度掌控,实施流量造假,就会充满攻击性和戾气。目前,流量数据如此重要,主要原因是平台设计规则和算法的激励作用,这些算法和设计规则决定了拥有最多流量和交易记录的经营者能够获得平台的有利位置,这使得一些不良商家通过购买虚假流量来获得相关利益。网络平台应修改流量数据算法与处理规则,采取更加公平的算法规则,修改数据处理规则的方式来逐步减弱流量数据在网络平台中的利益性和价值性,弱化“流量明星”的标签意义,让流量造假失去滋生蔓延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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