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河南省网络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分为总则、网络安全建设、网络安全保障、网络安全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五十四条,其中明确了我省网络安全工作监督管理体制:县级以上网信部门是网络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保密、密码管理、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等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对网络运营者运用算法推荐服务、个人和组织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信息等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条例(草案)》在网络安全保障一章中明确:网络运营者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履行算法安全主体责任,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不得设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公平竞争的算法模型。
根据《条例(草案)》,网络运营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和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在网络上发布违法信息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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