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报道,为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4月11日就《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禁止非法获取、披露、利用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
云计算、大数据、积层神经网络,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人们发现,科幻片中的场景不再科幻,而是触手可及。人工智能在全球范围内已经逐渐建立起自己的生态格局,由于科技巨头的一系列布局和各种平台的开源,人工智能的准入门槛逐渐降低,IT巨头在人工智能上的投入明显增大,积极网罗顶尖人工智能人才,加大投资力度频频并购。很多人对人工智能的发展感到欣喜,认为人工智能将极大地提升效率,创造出前所未有的惊人财富。也有人对人工智能的发展抱有疑虑。
人工智能正加速各行各业的智能化转型,但数据隐私、算法偏见、技术滥用等安全问题也给人工智能的治理与产业发展带来挑战。未来人工智能如何兼顾创新发展与安全?此前,在北京智源大会AI安全与产业治理论坛上,中国科学院院士、清华大学人工智能研究院院长张钹表示,未来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在扩大应用场景的同时,必须实现数据、算法与应用层的安全可控。
最初开发人工智能是为了方便人类生活,但随着技术的发展,却可能损害人类的某些权益,比如危害人类的生命与健康、侵犯人类的尊严与隐私、破坏人类的自由等,这必然引起专家学者对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的思考。对于涉及人工智能争议案件中,不难发现我国目前缺乏一套专门针对“人工智能”的法律体系。仅仅针对个案,采取必要的法律解释和审判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当现有法律不足以调和新事物发展对现有秩序所带来的冲突的时候,我们必须对其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人工智能不仅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新领域,而且将挑战传统法律准则,这些挑战可能是颠覆性的。
人工智能法律应该明确研发者、运营者和使用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具体案件中法律责任承担的清晰性。同时,建立维护个人数据和隐私权的合理机制,加强人工智能程序监管机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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