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中国反通讯信息诈骗蓝皮书》10月14日由南京邮电大学与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联合发布。该《蓝皮书》梳理了国内外反电信网络诈骗的相关研究内容,介绍了“中国电信网络诈骗现状”、“中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成因”、“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保障及存在问题”以及“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对策研究”等情况。其中,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本现状、犯罪特征、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实名制”背后的“记名制”现象进行了专题研究,并提出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建议与对策。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南京邮电大学和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同日联合举办“反电信网络诈骗专家研讨会”。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信息通信法治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国斌、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王春晖、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专家委员会秘书长陈金桥、中国政法大学银行法研究中心主任管晓峰以及运营商代表围绕“信息通信行业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机制”、“移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模式与路径”、“打击与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协同机制”、“网络社会的信任与责任”等内容作了专题报告。
发布国内十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例
《蓝皮书》对2010年至今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例进行了数据检索,依据案件传播力、影响力、严重性等因素,参考公安部公开的48种常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类型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筛选出电信网络诈骗的十大典型案例,即冒充公检法诈骗案;代考、改分诈骗案;网络购退款诈骗案;娱乐节目中奖诈骗案;补助、救助、助学诈骗案;冒充QQ或微信好友诈骗案;医保、社保诈骗案;钓鱼网站诈骗案;订票诈骗案;贷款诈骗案。
建议增设“国家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周”
《蓝皮书》认为全民防范电信网络犯罪宣传活动应成为常态,建议国家定在每年8月21日(徐玉玉因电信诈骗致死事件)为国家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周起始日,以时刻提醒广大群众提高电信网络诈骗的警惕意识。
专家认为,应当有组织、有规模地开展防范电信网络犯罪宣传活动,应注重宣传手段和形式的多样化,增强宣传的影响效果;注重重点人群集中宣传,提高宣传效率;注重发挥金融机构的宣传教育作用,确保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注重电信网络诈骗源头的法治宣传,普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危害。
“电信诈骗”应统一修正为“通讯信息诈骗”
《蓝皮书》认为,“电信诈骗”一词的提法不够准确,且容易引起误解。在我国只要一提到“电信”一词,人们马上就会联想到电信运营商及其从事的信息通信业务,已经成为我国,乃至世界著名基础电信运营商的企业名称,如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电信”。而文件中所称的“电信诈骗”或“电信网络诈骗”主要指不法分子利用通讯、互联网等技术和工具,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植入木马等手段,诱骗(盗取)被害人资金汇(存)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因此,该类违法犯罪行为准确的定义是:“利用通讯信息技术和手段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因此,将该类违法犯罪行为统一定义为“通讯信息诈骗”较为妥当。
呼吁关注“实名制”背后的“记名制”
在反电信网络诈骗专家研讨会上,参与撰著该《蓝皮书》的专家呼吁,应重点关注“实名制”背后的“记名制”。由于电信企业技术和管理上的缺陷,导致电话卡实名制充其量只是记名制,“实名”的背后并不一定是使用者本人,因此必须采取措施严格实施电话卡实实在在的实名登记制度。虽然据电信企业报告,电话卡实名制率已达95%以上,但是哪怕是达到99%,剩下1%的数量也很惊人,可能多达几十万张,因此必须严格做到100%的实名制。
此外,专家还建议采取“三位一体”的电信入网开户制度,杜绝使用他人有效证件办理电信卡的情形。无论采取何种通讯工具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都需要在电信运营商开户登记,“三位一体”的开户模式,即提供真实身份证件、摄制本人影像、保留本人指纹。另外,专家指出,要依法杜绝电信用户私自转让已经实名登记的手机卡,如果发生新的持卡人用该手机卡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原持卡人应承担连带赔偿法律责任。
呼吁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在反电信网络诈骗专家研讨会上,专家呼吁,应从立法等层面进一步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内涵、外延等做出相对明确的法律规定。因为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血型、银行账号等都属于公民个人的身份信息,需要法律对此作出界定和区分。可将个人信息分为一般信息和敏感信息,对于侵犯敏感信息的,赋予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此外,专家提出,应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原则、安全责任、监督检查等制度进行规定。国家机关只能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履行其职责收集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之外收集个人信息;对于商业、公共机构、媒体、个人等非国家机关的信息处理者,须经过政府信息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核准登记手续,未经核准擅自处理个人信息的,由政府部门予以取缔并查处。对于擅自泄露滥用信息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切实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同时,应适当加大处罚力度,增强法律威慑力。在单位和个人实施违法行为后,不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还要追究其民事责任,这既是对侵权人的惩罚,也是对受害人的补偿。建议引入惩罚性的民事赔偿制度,由法律规定最低的赔偿数额,受害人可以在法定赔偿额和实际损失之间进行选择。
专家呼吁,应制定专门的《信息通信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进一步规范电信网络运营商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信息通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受侵犯,规范信息通信消费和服务的规则,完善监督治理机制,明确电信网络运营商和互联网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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