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的互联网管理体制的弊端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互联网信息管理缺乏国家战略,相关立法滞后。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像兰德公司为美国政府制定的国家互联网信息战略那样的战略规划。此外,我国的互联网立法滞后还表现在有关信息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大多是行政部门规章,并未上升到全国人大立法层面。互联网立法的滞后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和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长期以来,政策部门没能充分从顶层设计和国家治理角度认清互联网信息作为信息主权同国家领土、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一样的重要性。
第二,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分由不同部门负责,不利于统筹管理。这种情况源于管理理念的偏差,网络仍被主要当做一个商业空间,而不是政治和意识形态空间。比较典型的就是某些网站在重大事件后,商业利益至上,在微博等新媒体推广他们精心策划的热点话题。结果,过分商业化和娱乐化的网络中,大众不是相关真实信息的知情者,而变成了围观者、起哄者和围攻者。
第三,互联网信息管理方式异化,不能有效发挥管理效能。某些网管部门和互联网管理人员没有履行好网络管理的职责,简单粗暴的管理模式导致了政府与人民群众在网络上的二元对立。另外,于法无据的互联网信息管理容易出现灰色地带,出于各种目的的网管人员无序删帖、封杀等行为,掩盖或误导了真实的互联网信息。
第四,互联网信息管理人员水平亟待提高。当前,互联网管理人员的平均年龄并不大,互联网管理的经验也相对不足,政治觉悟更需要进一步加强。比如,少数网管负责人在重大事件发生后,摇摆、观望,缺乏国家立场。还比如,有的网管部门或媒体在撰写网络舆情时,不努力去向党和政府提供真实、可靠、完整的全部舆情,而是在某些利益集团的政治和经济意图左右下,选择性地制作和呈送舆情,试图用国内外利益集团的意图绑架党和政府的决策过程。近年来,国家在高铁、PX项目和乙肝疫苗等方面遭网络舆情绑架,损失惨重,教训极深。
第五,网络上严重缺乏有社会影响的宣传主流意识形态阵地和对话渠道。某些时候,网管部门在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敏感事件、重大改革议题、意识形态领域和民族问题的重大理论问题上,不是开辟正面战场,鼓励人民去明辨是非,而是采取回避甚至封堵言论的办法,导致广大的爱国学者和知识分子失去了在网络中与不良意识形态推销者和民族分裂分子辩论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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