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的相继下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成为热议话题。笔者现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整理如下。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征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进行了明确,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纳税人应注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对从业人数的规定,即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相关指标。
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减半征税
财税〔2011〕117号文件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2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而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和《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限定条件均为“低于3万元(含3万元)”。显然,财税〔2011〕117号文件加大了对中小企业发展扶持的力度。
鼓励金融企业发放中小企业贷款
财税〔2011〕104号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延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其中,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财税〔2009〕99号文件的有效期限原本是自2008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随着财税〔2011〕104号文件的公布实施,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2011年~2013年度可以继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向其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明确,即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为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进行了明确,除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允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和未到期责任准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该文件的有效期间是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截至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仍没有下文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是否继续执行。纳税人需随时关注相关政策的出台。
(责任编辑:红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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